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配合2020年度中央儲備棉(以下簡稱儲備棉)輪入工作,做好輪入儲備棉的公證檢驗,保障輪入儲備棉的數量和質量檢驗數據客觀、準確,根據《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20年第2號公告關于輪入部分新疆棉的相關部署及中央儲備棉管理和棉花公證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參加2020年度儲備棉競價交易的新疆棉的公證檢驗。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負責輪入儲備棉公證檢驗的管理工作,按照統一受理申報、統一檢驗標準、統一技術規范、統一質量考核、統一經費核算的原則負責組織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對輪入的儲備棉實施公證檢驗。
第四條承檢機構由承擔在倉庫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在庫機構)和承擔實驗室檢驗的機構(以下簡稱公檢實驗室)組成。
承檢機構的工作內容包括:入庫重量檢驗(以下簡稱重量檢驗)、抽取品質檢驗樣品(以下簡稱取樣)和品質檢驗樣品的后續儀器化公證檢驗(以下簡稱品質檢驗)。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的2020年度儲備棉輪入工作職責分工和檢驗項目與要求,制定公證檢驗實施細則,組織承檢機構做好相關準備。
(二)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2020年度儲備棉輪入計劃及競買成交情況,按照中國儲備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公司)提供的入庫地點及數量,及時組織承檢機構實施公證檢驗。
(三)負責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進度和相關情況,并及時協調有關單位解決公證檢驗中的問題。
(四)負責向中儲棉公司提供輪入儲備棉公證檢驗結果的電子數據。
第六條檢驗機構職責
(一)按照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的管理要求,提前做好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各項準備工作。
(二)在庫機構根據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下達的檢驗任務,及時與承儲倉庫聯系接洽,督促其落實配合公證檢驗所需的現場工作條件及搬倒設備,確定啟動公證檢驗的時間;按時到庫,對經過倉庫初驗可以入庫的批次進行核驗,查看批號、包號等信息與報驗信息是否一致;按照國家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進行重量公證檢驗、報送電子數據,出具重量公檢證書;逐批抽取品質檢驗所需的樣品并與公檢實驗室在倉庫進行交接。
在庫機構需配合承儲倉庫做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
(三)公檢實驗室根據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下達的公證檢驗任務,及時與在庫機構做好銜接,確定在庫機構開始工作時間;按時到倉庫與在庫機構進行樣品交接,在符合要求的公檢實驗室完成品質檢驗,報送電子數據,出具品質公檢證書。
第七條中儲棉公司職責
(一)負責提供成交儲備棉的入庫地點、數量、時間及承儲倉庫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負責通知承儲倉庫做好公證檢驗相關準備工作,并抄送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等有關單位。
(三)負責協調承儲倉庫配備滿足現場檢驗所需的工作場地及裝卸、搬倒、稱重等設備。
(四)協調承儲倉庫配合公檢機構做好公證檢驗,保證公證檢驗進度。
第八條承儲倉庫職責
(一)根據承儲倉庫實際條件,提供滿足現場公證檢驗所需的裝卸、搬倒、稱重等設備和配合人員。稱重等現場設備應在有效法定檢定周期內,并確保稱重設備準確可靠。
(二)開辟專門的檢驗工作區域,按檢驗需求將到庫棉花逐批碼放在檢驗區,配合承檢機構做好公證檢驗。
(三)提供獨立并由在庫機構負責管理的待交接檢驗樣品場所。
(四)對交儲棉花進行初驗。
(五)指定專人負責解決公證檢驗期間相關事宜。
(六)保障現場檢驗安全;負責現場取樣棉包的復包整理等。
第四章質量要求
第九條承檢機構依據《棉花第1部分:鋸齒加工細絨棉》國家標準(GB1103.1-2012)和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發布的技術規范,對競買成交的儲備棉實施公證檢驗,逐批出具公證檢驗證書。
重量檢驗包括測定毛重、皮重、回潮率、含雜率,計算公定重量。
品質檢驗項目包括軋工質量、顏色級、長度、馬克隆值、斷裂比強度、長度整齊度指數。
在實驗室進行品質檢驗的過程中,對于發現異性纖維的樣品,按批標注發現異性纖維的樣品個數。
第十條交儲的棉花每批質量要求如下:
(一)顏色級為白棉1、2、3級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二)長度級為28毫米及以上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三)馬克隆值級要求為A級、B級比例不低于80%;
(四)長度整齊度指數為U3檔(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五)斷裂比強度為S3檔(中等)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80%;
(六)軋工質量要求為中檔及以上;
(七)單批在檢驗中發現異性纖維的樣品個數不超過2個;
(八)現場實測單包回潮率均低于10%;
(九)其它質量要求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輪入棉花包裝要求采用棉布外捆扎方式。包裝材料和捆扎材料須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裝》國家標準、GH/T1068-2010《棉花包裝用聚酯捆扎帶》等規定。同一批次棉包的包裝和捆扎材料應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生產的同一型號產品。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6975-2013《棉花包裝》國家標準中Ⅰ型包規定,每批平均單包凈重(生產在線重量)227公斤(允差幅度為±10公斤)。棉包條碼固定在棉包兩頭,刷嘜要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1-2012)中包裝標識標志要求,在棉包兩頭刷明棉花產地、棉花加工單位、批號、包號、毛重、異性纖維含量代號、生產日期等內容,內容應齊全,字跡應清晰。
第五章報驗與入庫要求
第十二條在庫公檢采取預約方式。交儲企業競拍成功后,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根據中儲棉公司“儲備棉輪入自助服務平臺”導出的入庫預約登記信息及時安排承檢機構;承檢機構收到公檢通知后,及時與倉庫進行聯系,準備入庫公檢;倉庫確定棉花擬到庫的具體時間后,應盡早(至少提前24小時)通知在庫機構。
第十三條交儲企業在中儲棉公司“儲備棉輪入自助服務平臺”提交預約信息后,不得修改。經中儲棉公司同意修改的,需由中儲棉公司通知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確認后,方可修改。
第十四條在庫機構到庫后,承儲倉庫將審核后的《申報入儲公證檢驗表》(紙質和電子版)、《條碼匯總表》(電子版)交承檢機構。對棉花到庫前未完成報驗,及報驗材料不完整、內容不準確或提供的電子文件格式不正確的,承儲倉庫要及時通知交儲企業補充或修改材料至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公證檢驗。
第十五條輪入棉花原則上每批186包或93包,186包批次的不得少于170包,93包批次的不得少于85包。不同采摘方式的棉花應分別組批。棉花批號規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交儲企業組批裝車發運應當本著提高入庫和公證檢驗效率的原則,以批為單位申報公證檢驗。裝車和卸車放置時應盡量采用對排碼包方式,即棉包嘜頭朝外碼放。
第十七條同一批次全部棉包到庫后,方可對該批棉花進行公證檢驗。
對以下情況,經承儲倉庫向交儲企業書面確認該批棉包不再到貨的情況下,在庫機構可對實際到貨的該批棉花進行入庫公證檢驗,且不再接受對后續補充的該批次其他棉包進行檢驗:
(一)實際到庫件數少于報驗件數,但滿足第十五條中規定批次最少件數。
(二)承儲倉庫初驗或在庫機構掃碼核查時,將發現混入的其他批次棉包剔除后,入庫公檢件數少于報驗件數,但滿足第十五條中規定批次最少件數。
第六章公證檢驗程序及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承儲倉庫按照中儲棉公司《2020年度國產儲備棉輪入實施細則》進行入庫初驗合格后,通知承檢機構開展公證檢驗。承檢機構在公證檢驗中如發現不符合倉庫初驗相關規定的,立即暫停公證檢驗,通知倉庫重新進行初驗,初驗通過后開始公證檢驗。
為提高入庫效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承儲倉庫的入庫初驗可與在庫機構的重量檢驗和取樣工作同步進行。
第十九條在庫機構應在儲備棉到庫過磅后,及時完成重量檢驗、取樣及重量檢驗結果的審核上傳,并與公檢實驗室在倉庫及時完成樣品交接。公檢實驗室應在收到樣品后及時完成品質檢驗及品質檢驗結果的審核上傳。
承檢機構應及時完成檢驗出證,由在庫機構統一在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信息系統中下載公證檢驗電子證書,在整批棉包全部到庫過磅后10日內交承儲倉庫,并進行交接書面簽收。
第二十條交儲棉花的重量檢驗、取樣工作,原則上按照“邊入庫、邊公檢”(即過磅、卸車、掃碼核查、取樣、測水、碼垛、回皮、測雜)的流程進行。
在非集中入庫時期,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將根據入庫預約情況,合理安排在庫機構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工作。
第二十一條承檢機構要建立健全工作質量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的相關規定,保證檢驗數據真實、可靠。
第七章掃碼核查與重量檢驗
第二十二條在庫機構入庫前,通過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儲備棉入庫公證檢驗管理系統將報驗信息下載至手持掃描設備內。通過逐包掃描棉包條碼,核查棉包條碼信息與報驗信息是否一致。
下列情況,要暫停相應批次的檢驗,如實記錄并經在庫機構和承儲倉庫共同簽字確認后,由承儲倉庫及時通知交儲企業在48小時內予以改正。改正后重新核對無誤或經過妥善處理的棉花,承儲倉庫通知在庫機構重新安排重量檢驗和取樣工作。未按規定改正的棉花,要予以剔除。
(一)報驗材料不完整、內容不準確或提供的電子文件格式不正確;
(二)棉包條碼卡不完整、不清晰,或棉包條碼卡無法掃描;
(三)棉包兩頭刷嘜信息不完整或明顯錯誤;
(四)存在嚴重污染、水漬(冰塊)、雨淋、火燒、霉變、炸包;
(五)外包裝材質不符合包裝標準規定。
(六)混入其他批次棉包的。
第二十三條毛重檢驗原則上采取逐批整車過磅方式稱重,不得混批稱重?;炫窝b載的,應先挑包整理批次,然后再逐批過磅稱重。稱重記錄、空車回皮的全過程由在庫機構和承儲倉庫工作人員共同承擔并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棉花入庫時,交儲企業應隨貨提供與交儲棉花包裝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用于測試皮重。交儲企業不能提供的,經交儲企業同意,可由在庫機構打開一個棉包進行皮重測試,因開包測試皮重造成該棉包不符合交儲條件的,交儲企業自負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棉包按批過磅稱重、卸車后,隨機選取該批棉包數量10%的樣品測試回潮率,并填寫棉花回潮率檢驗單?;爻甭蕶z驗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
遇有天氣狀況可能影響檢驗結果的,應暫停檢驗;若交儲企業和承儲倉庫均同意立即檢驗的,應詳細記錄并經雙方簽字確認后方可繼續檢驗。
第二十六條雜質檢驗樣品應當和品質檢驗樣品同時抽取,每10包抽取1包形成一個總重量不少于600克的雜質項目檢驗樣品,依據《原棉含雜率試驗方法》(GB/T6499-2012)國家標準進行含雜率檢驗,填寫棉花含雜率檢驗單。不得采取估驗方式進行雜質檢驗。
第二十七條重量檢驗工作完成后,在庫機構應及時將重量檢驗相關數據通過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管理軟件上傳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并將入庫報驗材料及重量檢驗原始單據裝訂成冊,以存檔備查。具備在線上傳條件的項目,通過在線實時上傳方式上傳。
第二十八條在庫機構應對重量檢驗及取樣完成的棉包包身和包頭加蓋驗訖印章。印章內容應清晰可見。印章內容包括:驗訖標志、檢驗機構代碼和入儲公檢標志。印章形狀為圓形,直徑6cm。印章第一行內容是檢驗機構代碼,第二行內容是“入儲公檢”字樣,第三行內容是“驗訖”字樣。
第八章取樣
第二十九條在庫機構必須在卸車后、上垛前逐包取樣。樣品為長方形且平整不亂,且每個樣品的重量應控制在125至150克范圍內,符合品質檢驗的要求。
現場扦樣若必需剪開捆扎帶開包,應從原取樣切割刀口就近位置進行,原則上剪開捆扎帶數量不得超過1根。禁止在棉包兩端或隨意在任意位置剪開捆扎帶,禁止未經承儲庫現場人員許可隨意增加剪開捆扎帶數量,否則造成的后果由承檢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每個樣品應按照縱向、平整要求從棉包上取下,連同清晰可識讀的條碼卡聯逐一裝入樣品包裝小袋中。取樣過程中要保證樣品、條碼卡一一對應。
在庫機構須對裝有樣品和條碼卡的包裝小袋逐一清點無誤后,按批集中裝入品質檢驗樣品袋。
第三十一條品質檢驗樣品包裝袋中需放入已填寫企業名稱、批號、公檢實驗室名稱、樣品數量和包裝袋編號的棉花公證檢驗品質檢驗樣品交接卡(見附件1)。
第三十二條品質檢驗樣品包裝袋由儀器化公檢實驗室提供,必須為棉布材料,并印有“棉花質量公證檢驗專用樣品袋”字樣和包裝袋編號。
樣品包裝小袋由在庫機構提供,要求為質量較好、透明度高的塑料小包裝袋。
第三十三條每個品質檢驗樣品包裝袋內的樣品必須屬于同一個批次,不得混入其他批次樣品。樣品交接前,品質檢驗樣品包裝袋按批次集中存放于全程受在庫機構控制的樣品交接周轉庫房。
第三十四條取樣完成后,在庫機構樣品交接人員應填寫棉花品質檢驗樣品交接單(見附件2),一式2份,1份由在庫機構留存,1份由公檢實驗室留存。樣品交接單的內容必須與實際情況相符。
第九章樣品交接驗收和品質檢驗
第三十五條公檢實驗室應派樣品管理人員到承儲倉庫與在庫機構取樣人員進行樣品交接,對在庫機構的取樣工作是否規范進行檢查,并按照樣品交接單核對以下項目:
(一)樣品袋數、樣品交接卡、批號是否與樣品交接單相符;
(二)樣品交接單和樣品交接卡填寫是否規范、真實、準確。
同一加工批的樣品應一次完成交接。發現含有不符合要求的樣品的情況,整批樣品不得交接。
第三十六條公檢實驗室應在樣品到達實驗室后進行樣品驗收,用手持掃碼裝置逐樣掃描核查以下項目:
(一)每個樣品是否夾有條碼卡;
(二)條碼卡打印是否正確、清晰;
(三)逐樣掃描核查條碼卡能否識讀、是否有重復或混有其他加工批的條碼;
(四)樣品規格是否符合要求;
(五)樣品交接單人員簽字是否完整。
對不符合品質檢驗要求的樣品,應立即協調在庫機構核對、重新抽樣。
第三十七條樣品交接和運輸過程中應當保證樣品外觀形態不受破壞,防止樣品雨淋、污染和丟失等。
在庫機構取樣人員取樣時、在庫機構取樣人員與公檢實驗室樣品管理人員交接樣品時、儀器化公檢實驗室樣品管理人員運輸樣品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異性纖維混入。
第三十八條公檢實驗室完成品質檢驗后,除用于復檢等用途消耗的,應將品質公證檢驗樣品保管30天后,將棉樣按批整理,以批為單位交回承儲倉庫,并做交接簽收。對于承儲倉庫和交儲企業均已按照《2020年度國產儲備棉輪入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完成公證檢驗結果確認的批次,承儲倉庫可通知公檢實驗室提前退還樣品。
第三十九條公檢實驗室進行品質檢驗時,按照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制定發布的現行《棉花質量儀器化公證檢驗工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復檢
第四十條承儲倉庫收到在庫機構交接的公證檢驗電子證書后,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5日內報告中儲棉公司統一申請復檢,否則視為認同檢驗結果。
交儲單位如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應在收到承儲倉庫向其提供的公證檢驗電子證書后5日內向全國棉花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提出復檢申請,交易市場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交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指定復檢機構,按申請人申請項目進行復檢。
第四十一條復檢申請人可在現場監督復檢過程,未派代表到達復檢現場的,視同認可復檢程序和結果。
第四十二條復檢樣品原則上使用留樣檢驗,必要時可重新抽樣。
第四十三條申請復檢應當提交的材料:《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復檢申請》(見附件3)、申請復檢批次的入儲合同復印件。復檢申請材料應當加蓋申請方單位公章。
第四十四條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復檢申請資料后,出具《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復檢受理通知書》(見附件4),符合受理條件的,向復檢申請人告知復檢機構,并抄送復檢機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復檢申請人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對超出規定時限的復檢申請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復檢申請單》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檢證書,原公證檢驗證書作廢。一次復檢為終局檢驗。復檢申請方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復檢申請方提起復檢申請時應通過交易市場預繳復檢費用,根據復檢允差值判定標準,復檢結果與原公證檢驗結果一致的,由復檢申請方承擔因復檢發生的搬倒、檢驗等相關費用;復檢結果與原公證檢驗結果不一致的,復檢申請方只承擔搬倒費用。
第四十七條復檢的檢驗費用標準按照國家棉花公證檢驗經費管理相關規定中的費用成本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復檢項目:公定重量、軋工質量、顏色級、長度、馬克隆值、斷裂比強度、長度整齊度指數。
第十一章質量問題和舉報投訴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在公證檢驗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和嚴重質量問題線索的(如:將棉花及通過更換包裝、更換嘜頭標識或拆包后重新加工皮棉用于交儲等跡象的),承檢機構應立即暫停公證檢驗,報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會同中儲棉公司通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證處置。
第五十條對在公證檢驗過程中不能正確履行職責或存在嚴重工作質量問題的承檢機構,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將暫停其公證檢驗工作,并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歡迎棉花貨權人、承儲倉庫以及其他人員對承檢機構的工作質量、工作作風等進行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10-51006258,郵箱:jubao@cfi.gov.cn。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在中儲棉新疆承儲倉庫本庫申報入儲的棉花,收到中儲棉公司報驗信息后,由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組織按照相應批次的監管棉公證檢驗結果直接出具儲備棉輪入公證檢驗證書。證書交倉庫后,倉庫應及時在相應批次棉包上加蓋儲備棉驗訖印章。
第五十三條在中儲棉新疆承儲倉庫試點定向交儲其他倉庫的棉花,由中儲棉公司提出重量檢驗申請,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組織進行重量檢驗,質量指標仍采用監管棉品質檢驗結果。
第五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纖維質量監測中心制定和解釋。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關于儲備棉輪入相關要求對本實施細則部分規定進行補充和調整。
第五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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