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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號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細則》、《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暫行)》,經研究決定,現對新疆地區和非新疆地區棉花交割倉庫相關費用進行調整(詳見下表)。新疆地區棉花交割倉庫費用標準自2017年9月19日開始實施,非新疆地區棉花交割倉庫費用標準自2017年9月1日開始實施。
注:1.已存放在交割倉庫經目標價格改革政策監管公檢的棉花,生成期貨標準倉單前的收費標準,按照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疆棉花專業監管倉庫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新發改農價[2014]2077號)的標準執行。
2.倉儲費收取節點:自倉單注冊之日起至交易所開出《提貨通知單》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倉庫收取倉儲費,交易所在每月第一個交易日按月計算劃轉上個月發生的倉儲費;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費用,交割倉庫直接向貨主收取。
3.汽車運輸(含卸/裝車、搬運、碼/拆垛等)。
4.火車運輸(含卸/裝車、庫內運輸、鐵路代轉、碼/下垛、裝車輔助費)。
5.新疆地區交割倉庫入庫不收取配合公檢費。6.復檢費由復檢申請方預交,由最終責任方承擔。7.出庫復檢配合公檢費由復檢申請方承擔。8.配合公檢費、入出庫費、倉單注銷后的倉儲費等費用可以由客戶與交割倉庫自行協商,但不得高于鄭商所確定的費用標準。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