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2009年糧食、棉花進口關稅配額數量、申請條件和分配原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8年第61號,以下簡稱《分配原則》)、《2009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74號,以下簡稱《分配細則》)中的有關規定,現將2009年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9年小麥、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當年未就全部配額數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進口合同但預計年底前無法從始發港出運的,均應將其持有的關稅配額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還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外經貿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將對交還的配額進行再分配。對最終用戶9月15日前沒有交還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在分配下一年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時按比例相應扣減。
二、獲得本公告第一條所列商品2009年進口關稅配額并全部使用完畢(需提供進口報關單復印件)的最終用戶,以及符合《分配原則》、《分配細則》中所列申請條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時未申請2009年進口關稅配額的新用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外經貿廳)提出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
三、申請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外經貿廳)遞交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申請格式依照附件《2009年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的有關規定填寫。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外經貿廳)對申請者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后,于9月1日開始將符合條件的申請通過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計算機管理系統分別進行申報,并于9月20日前將申請按時間順序匯總后,以書面形式分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按照網上申報的順序對用戶交回的配額進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將關稅配額再分配的結果通知到最終用戶。
當符合條件的申請數量總和小于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時,每個申請者的申請均可獲得滿足;當符合條件的申請數量總和大于關稅配額再分配量時,根據《分配原則》、《分配細則》中的有關規定,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進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關稅配額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項按照《暫行辦法》、《分配原則》、《分配細則》執行。
七、小麥、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再分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由商務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廳(外經貿廳)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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