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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改革確實可以在一定時間內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尤其是還貸還本付息壓力,但國有企業還有三方面難題需破解
“整體來看,有兩類國有企業最具成為債轉股標的,一類是短期內經營困難的企業,如因為資金鏈緊張而導致經營難以維虛,但企業本身不存在盈利能力上的問題,其長期發展前景較好;二是逆周期行業內的一些國企。”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當前,債轉股作為企業不良債務處置的一種可選途徑,受到了廣泛關注。稍早之前,銀監會于8月6日就《關于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處置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其中提到開展債轉股工作的實施主體將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者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象為鋼鐵、煤炭骨干企業。也就是說,將會對煤炭鋼鐵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隨后,河南省政府發布《關于省屬國有工業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實施意見》。在債務重組方面,鼓勵國有金融機構將煤炭、鋼鐵等企業債權轉為股權,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采取修改原定債務償還條件、分期分批償還債務或其他債權回購方式。
事實上,關于市場化債轉股的表述今年已被多次提及,而在市場人士看來,債轉股的對象將會是龍頭企業而非“僵尸企業”。
蘇寧金融研究院宏觀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高級研究員黃志龍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債轉股企業應符合四個方面的標準。一是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業產品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通過債轉股進行重組的價值;三是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通過債轉股進行債務重組的意愿;四是企業面臨短期的債務償還或流動性困境,長期看財務可持續、市場競爭力看好等。
不可否認的是,債轉股改革確實可以在一定時間內緩解企業資金壓力,尤其是還貸還本付息壓力,但對于國有企業來說,在進行債轉股的改革過程中,還有幾方面的難點需要克服。
黃志龍分析稱,一是防止政府部門特別是地方政府進行干預,實行“拉郎配”;二是如何確定債轉股企業范圍。不排除地方政府為了保護地方國有企業,很可能將不符合債轉股標準的企業甚至是“僵尸企業”強制進行債轉股改革,特別是債權人是地方性金融機構,這種干預的可能性和能力將更大;三是股權如何出讓和退出問題。很多國有企業并不是上市公司,如何保證債權人股東利益,實現債權人股東市場化退出,將面臨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