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產地管理辦法》
有:原產地證書正本或者〈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的原產地聲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以及貨物經過非成員方的證明文件等。運輸單證是指出口國簽發的提單或者聯運提單;證明文件是指貨物經過非成員方時沒有經過進一步加工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可以是非成員方海關等部門出具。 在貨物進口時,進口人因故無法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時,必須按照本規定格式向海關補充申報,否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即使事后補交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 (六)進口貨物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規定(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做出明確的規定,其中“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是指,一是原產地證書格式必須符合相關優惠貿易協定規定;二是優惠貿易協定均有規定,簽證機構相關資料必須向協定成員方海關備案,因此,原產地證書上的簽發機構簽章等相關信息(有些協定規定是印章,例如亞太貿易協定,有些協定規定印章和簽證官簽名,如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必須符合海關總署備案資料。 ?。ㄆ撸┏隹谪浳镆幎ǎǖ谑耍?br /> 簽證機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后,出口人在出口貨物時,應按照2個公告要求在“備案號”或“隨附單證”欄目正確填寫,同時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在海關與簽證機構未實行原產地證書電子聯網的情況下,出口人可不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但應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復印件。貨物出口后,出口人補申請簽證機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的,出口人應向原出口海關補交原產地證書正本復印件。 ?。ò耍┰a地核查。(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根據各優惠貿易協定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進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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