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答復《減輕紡織行業稅收負擔建議》
中國紡織報紡織行業為農產品加工行業,增值稅改革以來一直存在“高征低扣”的問題,嚴重增加了棉紡、毛紡、絲綢、麻紡等以農產品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稅賦,為此紡織業界人士一直呼吁這一問題能得到盡早解決。近日,財政部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建議的時候表示,紡織行業進銷項稅“高征低扣”的問題將在相關試點推廣后得到解決。此外,財政部就建議涉及的其他相關問題進行了答復,表示紡織減稅負,一要靠稅制的改革與完善,二要靠企業把握方向,自主轉型,應用好各項扶持政策。 紡織行業解決“高征低扣”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富潤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趙林中提交了《關于減輕紡織行業稅收負擔的建議》,建議將紡織行業納入試點范圍,將農產品進項稅扣除率由現行的13%修改為納稅人再銷售時貨物的適用稅率,即17%。 4月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發了《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文件,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部分農產品加工行業開展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在試點范圍內,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而是按照投入產出法等方法進行核定;其進項稅額按照購買價格和再銷售時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 近日財政部在對趙林中代表的建議進行答復時談到,我國為了鼓勵農產品生產,在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同時,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購進這些免稅農產品時仍然可以按照收購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在上一環節未交稅的情況下仍可以計算扣除增值稅,國家通過這一制度安排已對包括紡織行業在內的農產品加工行業予以扶持。目前一些國家在WTO審議我國貿易政策時,已經對該政策提出質疑,認為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歧視,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同時,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抵扣”的做法,脫離了增值稅鏈條機制的約束,造成了較大的稅收漏洞,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因此,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財政部會同國稅局下發“38號文”進行新管理方法試點。 答復表示,目前該項政策剛剛開始試點,財政部將密切關注試點運行情況,及時了解試點出現的問題,不斷完善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抵扣政策。隨著該項政策逐步推廣到紡織行業,有關進銷項稅率的建議將得以解決。 “工資在計征增值稅時扣除” 紡織服裝行業是勞動密集型產業。不少企業反映,近年來隨著人工成本的大幅上升,“用工難、用工貴”成為困擾企業的突出問題,而現行稅收政策不僅對人工工資全額征收增值稅,還在計稅利潤中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在個人所得中征收個人所得稅,重復征稅嚴重增加了紡織企業的稅收負擔和用工困難。為此,趙林中、李如成等來自紡織行業的全國人大代表在今年兩會期間建議,對勞動密集型的紡織服裝行業的人工工資在計征增值稅時允許扣除。 財政部近日對以上建議作出答復表示:按照增值稅的原理,增值稅是對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人工工資屬于增值額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能像計征企業所得稅那樣進行扣除。否則,增值稅就將趨同于所得稅,推動了其固有的特性,有悖其設計初衷。 對于如何降低紡織企業增值稅負擔的問題,財政部答復指出,近年來國家在增值稅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稅制改革和結構性減稅措施,例如: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范圍內推開,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予以抵扣,并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由6%和4%統一下調為3%;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率先開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試點,有助于消除目前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收增值稅與營業稅產生的重復征稅問題,通過優化稅制結構和減輕稅收負擔,為深化產業分工和加快現代服務業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同時,國家在開展技術研發、鼓勵企業并購重組、從事節能環保項目、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等方面,也出臺了多項稅收支持政策。例如,對企業從事并購重組給予免征或減征營業稅、增值稅、契稅等優惠政策;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加計扣除或者攤銷;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紡織企業符合條件的,也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稅收支持。 “營改增” 實現紡織行業由大向強轉變,關鍵要在研發創新和品牌建設方面有所突破,而轉型中的紡織企業普遍感到稅賦負擔過重。據反映,目前紡織行業一些注重研發投入和品牌建設的骨干企業平均稅賦率高達10%左右,造成優勢企業稅賦過重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的產品研發和品牌營銷等投入不允許作為進項稅扣除,使得企業不敢將較大的投入用于產品研發和品牌創建活動。為此,趙林中代表建議允許紡織行業的研發投入、品牌營銷費用列入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范圍,或對部分優勢創新企業和品牌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 財政部對此答復表示,目前,我國對貨物的生產和銷售普遍征收增值稅,企業應交納的增值稅,是其銷售貨物時形成的銷項稅額扣除為生產這些貨物而購進原材料和制備時形成的進項稅額后的余額。企業的研發支出,目的就是為了設計和生產新的產品,因此,如果企業計提的研發費用中包含試驗材料、設備、低值易耗品等支出,則其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規定,是可以在計算應交增值稅時抵扣的。 此外,企業在研發費用中,通常有一部分形成了知識產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由于目前我國對無形資產轉讓及其他勞務(除修理修配勞務以外)征收的是營業稅,在計征增值稅時,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品牌營銷時的廣告和設計支出也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對此財政部答復表示,目前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是根據增值稅對所有貨物和勞務普遍證收的基本要求,參考國際上實行增值稅國家的通行做法而進行的。目前試點運行平穩,效果初現。隨著改革試點的逐步推開,在對無形資產、智力投入和廣告營銷等征收增值稅后,企業外購的相關投入所含的增值稅就可以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在企業計算當期應交增值稅時抵扣。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