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粘膠纖維、印染企業準入公告管理
2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為推進粘膠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強行業準入管理工作,依據工信部公告《粘膠纖維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粘膠纖維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信部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工信部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名單進行公告。 對未進入公告名單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2年開展1次,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申請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準入條件》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存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和《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一批)》中規定應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具備以上基本條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 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環保等部門依照《準入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按規定時限報工信部。 工信部收到各地上報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于3個月內完成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并在征得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同意后,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粘膠纖維生產企業名單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名單,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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