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132號發布《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32號 【發布日期】2009-12-10 【實施日期】2010-01-01 根據《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和《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25號),現發布《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見附件),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0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共49種,由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辦)及商務部授權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發證機構)負責簽發相應貨物的出口許可證。 ?。ㄒ唬┰S可證局負責簽發以下6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玉米、小麥、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ǘ┨剞k負責簽發以下32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大米、玉米粉、小麥粉、大米粉、鋸材、活牛、活豬、活雞、焦炭、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磷礦石;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標準砂)。 ?。ㄈ┑胤桨l證機構負責簽發以下11種貨物的出口許可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制品、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鉬制品、檸檬酸、青霉素工業鹽、維生素C、硫酸二鈉。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業的出口許可證由許可證局簽發。 三、為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對部分出口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口岸報關出口。企業出口此類貨物,須向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并在指定口岸報關出口;發證機構須按指定口岸簽發出口許可證。 ?。ㄒ唬╀R及銻制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為報關口岸。 (二)輕(重)燒鎂的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 ?。ㄈ└什莸膱箨P口岸限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甘草制品的報關口岸限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 (四)以陸運方式出口的對港澳地區活牛、活豬、活雞出口許可證由廣州特辦、深圳特辦簽發。 ?。ㄎ澹┻M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許可證簽發:黑龍江省商務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大連和綏芬河海關;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和青島海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簽發本自治區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關;福建省外經貿廳負責簽發本省企業的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為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海關。 ?。V州特辦、海南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港澳地區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本省企業對臺天然砂出口許可證,報關口岸限定于企業所在省的海關;福州特辦負責簽發標準砂出口許可證。 四、按照2001年國家林業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試點管理辦法》(林計發〔2001〕560號)的規定,有經營資格的試點企業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的,須憑《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證明》向本公告第三條第(五)項列明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須在許可證備注欄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氟石塊(粉)的出口許可證管理,企業報關出口不再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發證機構應嚴格按商務部公布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規范》(商配發〔2008〕398號)等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許可證。 本目錄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2010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棉花).xls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