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保證進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的實施,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
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為:
(一)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二)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三)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四)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
“非一批一證”的出口許可證,可在同一口岸多次報關,但不得超過十二次。當十二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雖有余額,海關停止接受報關。
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須憑出口許可證出口。
九、企業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產品須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產品應申領出口許可證,但不受出口資質管理限制。
十、我國政府在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本目錄產品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本目錄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1.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棉花).xls
2.2010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