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09年第125號
【發布日期】2009-12-25
【實施日期】2010-0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發布《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見附件1),并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10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49種貨物,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一)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玉米粉、大米粉、小麥粉、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鉬、磷礦石。
(二)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鋅及鋅基合金、部分金屬及制品、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天然砂(含標準砂)、鉬制品、檸檬酸、維生素C、青霉素工業鹽、硫酸二鈉。
二、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除對港、澳、臺出口天然砂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地區禁止出口;對標準砂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
三、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四、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各授權發證機構均憑商務部下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和招標辦公室出具的《申領配額招標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簽發出口許可證。
五、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列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除本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的以外,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憑出口配額、《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二)進口用于生產鉑金的原料加工復出口鉑金(鉑或白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三)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石蠟,進口含白銀貨物(銀粉、未鍛造銀等及銀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復出口白銀,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其中白銀《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憑商務部批件核發,發證部門加驗商務部批件。
(四)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發證機構憑經營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的《申領加工貿易貨物出口許可證證明書》、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核發出口許可證。
(五)進口原油加工復出口成品油,免領成品油出口許可證。關于加工貿易項下潤滑油(脂)、潤滑油基礎油出口,按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第30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條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但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當年12月31日,經營者應在原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發證機構換發新一年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系統中對原證進行注銷,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簽發新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證號。
六、根據國務院《關于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精神,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凡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商務部授權的發證機構辦理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附件2第1-28種)中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由商務部授權的邊境省、自治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本條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0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一律免領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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