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退稅辦理方法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這對使用人民幣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的企業來說,等待了近2個月的退稅政策終于有了明確的辦理方法。 簡化流程保障出口退稅 據通知中說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申報的,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在跨境貿易中,和以往的外幣結算相比使用人民幣結算企業可以省略申報外匯核銷的步驟,這對企業來說,不僅可以節省申報的人力,還有部分費用的優惠。不過,之前因為一直沒有正式的退稅辦理方案出臺,所以存在著有此項規定,確不知道如何實行的尷尬。此次辦理辦法終于落地,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通知除了說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用外匯核銷單也可以辦理退稅了,還對一些具體的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如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后,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對屬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臺賬制度,加強后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可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 通知中加大偷騙稅的把控 沒有外匯核銷單,騙稅的風險會加大,通知中加強了對騙稅的把控。通知第4、5條說明,根據《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信息傳輸機制,將盡快把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稅預警評估使用。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一方面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后,依法按規定處理。沒有外匯核銷單,騙稅的風險會加大,通知中加強了對騙稅的把控。 以下是通知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0號 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銀監會發布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研究,現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申報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應單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申報的,應在申報表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標注。 二、試點地區稅務機關受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貨物退(免)稅后,不再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及進行相關信息的對比,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產生的有關出口收匯核銷單疑點可以人工挑過。 三、對屬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試點企業,稅務機關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建立臺賬制度,加強后續跟蹤監管,如有必要可要求試點企業提供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并可根據《辦法》第十八條有關規定,提請銀行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結算的數據、資料,以供對比分析使用。 四、根據《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信息傳輸機制,將盡快把試點企業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相關數據清分各地,用于出口退稅預警評估使用。 五、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要積極支持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一方面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及時準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另一方面要加強試點企業有關業務的日常管理和預警評估工作,嚴防騙稅發生。凡審核中發現異常出口業務,應暫緩辦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待核實有關問題后,依法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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