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印染業。以現代電子信息技術、自動化技術、生物技術為手段,推廣高效短流程、無水或少水印染技術和設備,提高生產自動控制水平。重點解決印染業自動化程度低、能耗和水耗高、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增加新產品和高附加值產品的開發生產。企業單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0%以上,中水回用率達到35%以上;新型纖維面料、功能整理產品等高檔產品比重由目前的20%提高到30%左右。
3.化纖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傳統化纖工藝、裝備及生產控制水平,實現聚酯、滌綸、粘膠、錦綸、腈綸等產品柔性化、多樣化、高效生產,提高產品附加值。加快多功能、差別化纖維的研發和紡織產品一條龍的應用開發,化纖差別化率由目前的36%提高到50%左右。
(四)淘汰落后產能。
進一步加大對高能耗、高污染等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的淘汰力度。棉紡業重點淘汰建國前生產的以及所有“1”字頭紡紗和織造設備,A512型、A513型系列細紗機;毛紡業重點淘汰B250型毛精紡機、H212型毛織機等落后設備;印染業重點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落后型號的平網印花機、熱熔染色機、熱風布鋏拉幅機、短環烘燥定型機及其他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化纖業重點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濕法氨綸生產工藝,限制使用2萬噸/年以下粘膠生產線、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劑法腈綸和氨綸生產工藝、滌綸長絲錠軸長900mm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裝置及間歇法聚合聚酯生產工藝設備。
(五)優化區域布局。
東部沿海紡織業發達地區充分利用技術、資金、研發、品牌、營銷渠道的優勢,跟蹤國際最新技術和產品,重點發展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資源消耗低的紡織業和產品。鼓勵中西部地區發揮資源優勢,積極承接產業轉移,發展紡織服裝加工基地,形成東中西部優勢互補的區域布局,嚴防低水平產能的轉移和擴張。加強內地與新疆的合作,建設優質棉紗、棉布、棉紡織品生產基地。支持大企業集團將其產業鏈的一端移入新疆發展,構建跨區域上下游緊密聯系、協同發展的產業鏈,把新疆建成依托內地面向中亞乃至歐洲的紡織品服裝出口加工基地和區域性國際商貿中心。
繼續推進和深化“東桑西移”。重點鞏固提高現有200個中西部地區蠶桑生產基地,推廣規?;藴驶N桑養蠶模式;延伸中西部地區繅絲、織綢產業鏈,提高企業加工水平。在全國發展50家以“公司加農戶”為主要形式、具備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品牌的絲綢企業。
(六)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建立紡織重點行業和企業運行情況、質量等跟蹤監測制度,加強產業信息平臺與預警機制建設;建立出口紡織產品國內外技術法規、標準和管理服務體系,以及產品質量安全通報、退貨核查等應急處理系統;建設30個面向中小企業、功能完善、服務能力較強的公共服務平臺,提供信息咨詢、產品設計開發、社會責任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加快產品質量檢測體系建設,提升實驗室和裝備水平,完善檢測標準和手段。大力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推廣適合化纖、紡織、印染、服裝等重點行業特點的企業資源計劃(ERP)管理系統、電子商務系統等。
(七)加快自主品牌建設。
實施自主品牌建設工程,培育形成若干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自主知名品牌,提高紡織服裝自有品牌出口比重10個百分點,提升我國紡織業在全球產業分工中的地位。以服裝、家用等終端產品自主品牌建設為突破口,選擇100家左右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品牌企業,加強技術進步,提高質量水平,建設和完善設計創意中心、技術研發中心、品牌推廣中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市場快速反應能力。支持優勢品牌企業跨地區兼并重組、加強產業整合,提高產業集中度,增強品牌企業的市場控制力。
鼓勵和引導品牌企業“走出去”,通過收購、入股等形式進行境外投資、品牌收購、設立境外合作區、設置銷售網絡等,建立為擴大自主品牌產品出口提供信息、政策、貿易等服務的咨詢機構。建立和推行生態紡織品認證制度。積極開展與主要貿易伙伴間的多層面交流與合作,建立檢測、認證結果的互認機制。
(八)提升企業競爭實力。
紡織企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抓住產業調整和振興的機遇,深化企業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步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斷提升企業管理和科學決策水平,提高核心競爭能力;加強企業自律,強化質量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加大產品研發和技術進步投入,增強新技術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的開發能力和生產能力,進一步提高產品的檔次和水平;把握國內外市場形勢變化,努力開發適銷對路產品,提高對市場需求的快速反應能力,使產品開發、品牌培育與市場緊密結合;堅決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生產能力,加強節能管理和成本管理;優勢企業可利用自身規模、技術和品牌優勢,通過兼并重組進一步做大做強;堅持以人為本,做好員工培訓,全面履行社會責任,建立和諧企業。
四、政策措施及保障條件
(一)繼續提高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認真落實提高部分輕紡產品出口退稅率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二)加大棉花、廠絲收購力度。為保護棉農、蠶農利益,通過增加中央儲備或其他辦法,加大棉花、廠絲收購力度。
(三)加大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纖維產業化及應用、產業用紡織品開發應用、新型紡織裝備自主化,支持紡紗織造、印染、化纖等行業的技術改造,以及自主品牌建設等。
(四)進一步擴大國內消費。優化商業環境,擴大營銷網絡,減少流通費用,制定加快推進我國服裝自主品牌建設的指導意見,推進名品進名店、名牌產品下鄉,擴大紡織品服裝消費;營造統一規范的市場環境,推進異地質檢互認制度,減少重復檢測;制定和完善產業用紡織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使用規范,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產品質量;鼓勵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采用符合質量要求的土工布材料、過濾用紡織材料、裝飾裝修用紡織品、高性能增強復合材料等產業用紡織品。
(五)鼓勵企業實施兼并重組。鼓勵紡織服裝業優勢骨干企業對困難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兼并重組過程中,在流動資金、債務核定、人員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妥善安置企業職工的,可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對實施兼并重組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優先支持。
(六)加大對紡織企業的金融支持。對一些基本面較好、帶動就業明顯、信用記錄較好、無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競爭力、有市場、有訂單但暫時出現經營和財務困難的紡織企業,金融機構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允許將到期的貸款適當展期;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放寬中小紡織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條件,簡化稅務部門審核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對中小紡織企業貸款實行稅前全額撥備和提供風險補償。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簡化審批程序,拓展企業融資渠道;中央和地方財政要加大對資質好、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紡織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融資服務。
(七)減輕紡織企業負擔。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暫時遇到經營困難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相關社會保險費率等政策。對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并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允許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地方政府制定的產業扶持政策,應適當向紡織企業傾斜。加快清理各種不合理收費。
(八)加大對中小紡織企業扶持力度。現有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基金)等向紡織企業適當傾斜,支持紡織企業鞏固和開拓國內外市場;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環保、檢測、信息等公共服務體系,推進紡織企業園區化、集群化發展;加大對紡織應用基礎研究及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
(九)加強產業政策引導。制定并完善印染、粘膠業準入條件,指導行業規范發展;調整淘汰落后工藝技術目錄,研究完善高污染企業和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和保障措施;環保、土地、信貸等相關政策要與產業政策相互配合,體現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研究制定產業轉移指導意見;積極創造條件,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結算中心、成本和利潤核算中心設在境內,以企業在岸資產進行擔保并落實抵押擔保條件。
(十)發揮行業協(商)會作用。行業協(商)會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在政府指導下,組織應對國際貿易中的反傾銷、反補貼訴訟;及時反映行業情況、問題和企業訴求,引導企業落實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有序發展。
五、規劃實施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劃》分工,加強溝通協商,密切配合,盡快制定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的后評價工作,及時提出評價意見。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工作方案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