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規定須在標簽列明纖維含量
歐盟近日公布2008/121/EC號指令,對關于紡織品名稱的第96/74/EC號指令作出修訂,并列出各類紡織纖維名稱,以及關于紡織品標簽內容和其他標記的規定。 第96/74/EC號指令制訂1套總則,規定生產商必須在紡織品標簽列明纖維含量,符合指令產品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指令還設立檢查制度,檢驗紡織品纖維含量是否與所提供資料相符。 第96/74/EC號指令1996年首次公布,其后經歷數次修訂。2008年歐洲委員會建議修訂第96/74/EC號指令,令條文更加清晰。新指令旨在確保在歐盟市場流通的紡織品,其名稱、纖維成份、標簽內容等資料明確和一致。 新指令包含20項條文,列出關于紡織品標簽規定。根據現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計含有最少80%紡織纖維產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制成、制成產品均受監管,必須加上標簽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 新指令第4(1)條規定,紡織品須是完全由同1種纖維制成才能標示“100%”、“純”、“全”(或其他類似字眼)。該紡織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計最多2%其他纖維,條件是有合理的技術原因,并非在常規情況下人為加入。根據第4(2)條,經過梳理程序的紡織品,上述比率可放寬至5%。 指令第6(1)條表明,紡織品若含有2種或以上纖維,其中1種占總重量至少85%,則該產品須按以下任意1種方式標明其成份:主要纖維名稱,及在總重量所占比率;主要纖維名稱,及“至少85%”字眼;或產品所含各種纖維比率。 指令第6(2)條規定,紡織品若含有2種或以上纖維,但是沒有1種占總重量達85%,則該產品須至少以2種主要纖維名稱及其重量比率來標明成份,并按比率由大至小列出所有纖維名稱(可標明或不標明其重量比率)。 新指令并就標簽式樣向紡織品生產商提供指導信息。如生產商須確保其商業文件清晰列明紡織纖維成份的名稱和資料,向消費者銷售紡織品時,標簽字體必須清晰可讀和統一[第8(2)及(3)條]。新指令又確定,生產商向消費者銷售紡織品時,成員國可要求生產商在產品標簽及標記中使用該國文字[第8(4)條]。 根據新指令,紡織品標簽規定并不適用于某些產品,其中包括供出口至第3國的產品、在海關監管下進入成員國以便轉運的產品、從第3國進口作內部加工的產品等。 指令并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紡織纖維名稱及說明列表、不受強制標簽約束的例外產品清單(如以紡織物料制造的旅行用品、玩具、旗幟、橫幅)、計算纖維重量比率的協議寬限比率列表等。 新指令將于2009年2月12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