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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Viscose Staple Fibre excluding Bamboo Fibre)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傾銷及其對印度產業的損害會繼續或再度發生,因此建議繼續對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詳見下表),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550410。
出口國 | 生產商 | 出口商 | 反傾銷稅 (美元/千克) |
|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 | P T South Pacific Viscose | P T South Pacific Viscose | 0.103 |
印度尼西亞 | 印度尼西亞 | Sr.No.1所列除外的公司 | 0.512 | |
印度尼西亞 | 印尼除外的 其他國家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512 |
印尼除外的 其他國家(地區) |
印度尼西亞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512 |
中國 | 中國 | 唐山三友集團興達化纖有限公司 (Tangshan Sanyou Group Xingda Chemical Fibre Co., Ltd) |
唐山三友集團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Tangshan Sanyou Group Hongko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 |
0.18 |
中國 | 中國 | Sr.No.5所列除外的公司 | 0.194 | |
中國 | 中國除外的 其他國家(地區)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194 |
中國除外的 其他國家(地區) |
中國 | 任何公司 | 任何公司 | 0.194 |
2009年3月17日,應印度人造纖維業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Man Made Fibre industry of India (AMFII))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09年8月5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作出反傾銷初裁,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征收0.199-0.760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對印尼涉案企業征收0.127-0.760美元/千克的臨時反傾銷稅。2010年5月17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作出反傾銷終裁,裁定對中國涉案企業征收0.194-0.512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對印尼涉案企業征收0.103-0.512美元/千克的反傾銷稅。2015年7月22日,應印度人造纖維業協會(AMFII)的申請,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和進口自中國和印尼的粘膠短纖維(除竹纖維外)進行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印度對中國粘膠短纖維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