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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正式實施。
降稅模式
根據協定規定,瑞方對中方99.7%的出口立即實施零關稅,中方對瑞方84.2%的出口最終實施零關稅。如果加上部分降稅的產品,瑞士參與降稅的產品比例是99.99%,中方是96.5%。
中方對瑞方原產產品的具體降稅模式分為以下幾種:第一種是A類,在協定生效后降為零。第二種是B類,有5年過渡期,協定生效后5年內逐年降稅,第5年降為零。第三種是C類,分為C1和C2兩種。C1類有10年過渡期,協定生效后10年內逐年降稅,第10年降為零。C2類又分為2種,一種是過渡期為12年,12年內逐年降稅,第12年降為零;另一種是過渡期為15年,15年內逐年降稅,第15年降為零。無論哪種情形,在10年都應將關稅降為基礎稅率(2010年最惠國關稅)的60%。第四種是D類,不降稅。
瑞方對中方原產產品的具體降稅模式為:第一種是A類,在協定生效后降為零。第二種是B類,分為B1和B3兩種,原產產品每100公斤毛重征收固定金額或按最惠國關稅減稅稅率征收固定金額。第三種是C類,原產產品按每100公斤毛重征收最惠國關稅減稅稅率的固定金額。第四種是D類,不降稅。
紡織品關稅減讓細則
根據協定附件一-1的規定,中方將瑞方大部分紡織品服裝列入了B類和C1類,有5~10年的關稅減讓過渡期,逐年降稅,至2023年全部取消。51章下的毛類和棉花原料列入了D類,不降稅。
根據協定附件一-2的規定,瑞方將全部中方原產紡織品服裝列入了A類,即自2014年7月1日起,都可享受零關稅待遇。若中方出口商不能提供自貿區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則進口商只能按最惠國待遇基礎稅率(2010年海關稅則)辦理清關手續。
從瑞方關稅減讓表看,服裝的稅率水平要遠遠高于紡織品。絕大部分服裝產品的進口關稅為100公斤毛重超過100瑞士法郎,個別產品超過1000瑞士法郎。因此,如中方出口商能向瑞方進口商提供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對原產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將有很大的提升。
原產地規則
中瑞自貿區原產地標準分為完全獲得和非完全獲得產品。完全獲得產品就是用締約一方境內所產原材料加工生產的產品,非完全獲得產品就是用非原產原材料加工生產的產品。對非完全獲得產品在協定附件二中對大部分產品規定了特定原產地規則,即要求稅則歸類改變或非原產材料價值成分限制。
針對紡織品而言,原棉、羊毛等純原料性產品要求必須完全獲得,即必須是締約方境內所產,而其他類紡織品服裝,若使用非原產原材料一般要求進行過實質性加工后達到稅則歸類改變要求,或非原產原材料價值不能超過產品出廠價的60%。
問:申請享受關稅優惠需提供哪些文件?
答:根據協定規定,進口商在辦理清關手續時,需向當地海關提交中瑞自貿區原產地證書,或由經出口方主管部門核準的出口商出具的原產地聲明。需要注意的是,中瑞自貿區中方的原產地證書為FORMS,瑞方為歐洲1號流動證明。
問:中瑞自貿區對享受關稅優惠產品的運輸有何要求?
答:根據協定規定,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原產產品應在中瑞之間進行直接運輸,若經第三方運輸,則必須滿足的條件是:未經過除裝卸或任何保持產品良好狀態的處理以外的操作,并且在非締約方處于海關的監管之下。如能滿足這些條件,一批原產產品可以在非締約方進行物流分拆。此外,進口方海關還可能要求進口商提交其他充分證據,以證明產品在非締約方境內未進行其他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