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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商務部發布公告,自即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15年6月10日,商務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鷺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國內精對苯二甲酸產業遞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本次調查自2015年8月10日起開始,于2016年8月10日前結束。
2010年8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韓國公司反傾銷稅稅率為2.0%-11.2%不等;泰國公司稅率為6.0%-20.1%不等。其后,應利害關系方申請,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52號和2014年第52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更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