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險分析報告(2013版)新興市場國家——捷克
國家風險參考評級:5(5/9)級 國家風險展望:穩定 經貿風險 捷克為中等發達國家,工業基礎雄厚,捷克商品貿易持續順差,國際收支狀況相對穩定,外債償付壓力較輕,財政狀況的改善效果明顯,但經濟對外部依賴較大,易受外部環境波動影響。此外,失業率較高,人口老齡化形勢嚴峻,將在長期內阻礙該國經濟發展。經濟波動風險方面,在經歷20世紀90年代初的政治經濟轉型后,捷克經濟增速在1994~1996年恢復至4%。受1997~1998年貨幣危機影響,經濟出現衰退。2013年捷克加入歐盟自貿區,為該國經濟持續8年增長提供了動力。從推動增長的因素看,捷克經濟增長對外部需求和資金較為依賴,其商品出口額占GDP比重平均保持在55%,外國直接投資(FDI)平均占GDP的5%。2012年捷克名義GDP為1956.8億美元,人均GDP為18560美元,實際經濟增長率-1.2%。產業結構為農業(2.3%)、工業(38.0%)、服務業(59.7%)。 商業環境 捷克對外商投資和國內企業投資采取同等的鼓勵政策。2005年以來,捷克政府根據傳統優勢原則和發展潛力原則,鼓勵外資進入高新技術制造業(電子、電機工程、航空航天、高端設備制造、生命科學、納米技術、制藥、生物技術和醫療設備、可再生能源資源和清潔技術等);商業支持服務(軟件開發中心、專家解決方案中心、地區總部、客戶聯系中心、高技術維修中心和共享服務中心等);研發中心(創新活動、應用研發等)。在國家投資鼓勵政策和歐盟結構基金的支持下,捷克投資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外資利用正從初級生產組裝領域,向先進制造業和高附加值服務業發展,管理外資政策也在逐步調整。 法律風險 2004年加入歐盟后,捷克著手對法律和司法體系進行歐盟化改革。捷克法律體系完整透明,司法系統獨立性較好,但部分法律領域缺乏專業人才。由于商業法律人員缺乏,效率不高,致使案件積壓嚴重,且法律的強制執行力較弱。捷克法律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锻顿Y鼓勵法》于2000年5月1日生效。此后,捷克按照歐盟關于國家鼓勵和內部市場法規以及外資結構變化情況分別于2002年、2004年和2007年對該法進行修訂,主要放寬對外資投資領域限制,采用歐盟國家支持規則,減少對制造業投資項目稅收優惠和資金補貼,加大對技術中心和商業支持服務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 總體風險評估 捷克經濟對外部依賴較高,因此德國和波蘭等主要出口目的地國的經濟狀態,以及整個歐盟地區的經濟形勢,將對捷克經濟增長前景起到顯著影響。短期內,政府的財政緊縮措施,對經濟復蘇起到負面作用,但在歐元區債務危機尚存不確定性的情況下,捷克相對健康的公共財政狀況,將為免受流動性沖擊提供保障,并為中期內采取相對寬松的財政政策創造條件。長期來看,捷克的經濟風險在于老齡化,而勞動力能否保持競爭優勢,將決定外部投資流入的豐歉程度。捷克歡迎外部投資,經商環境相對較好,但存在行政腐敗和安全風險,且法律體系尚處于完善和修改階段。 根據對當前總體形勢的分析和評估,捷克的國家風險參考評級為5(5/9)級,國家風險水平中等偏高,國家風險展望穩定。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更多紡織專業資訊,關注錦橋紡織網微信公眾號。微信搜: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