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部分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
3月2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再度或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自2013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據了解,紡織行業部分印染助劑中會含有壬基酚,用量不足市場總銷量的10%。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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