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決定對印度和日本吡啶征收反傾銷稅
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73號公告,終裁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有機化合物,在工業上可用作變性劑、助染劑,以及合成一系列產品,包括藥品、消毒劑、染料等的原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產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333100。 應國內產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并于2013年5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更多紡織專業資訊,關注錦橋紡織網微信公眾號。微信搜: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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