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獲終裁
近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68號公告,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作出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稅則號為29337100。 根據公告,對進口己內酰胺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2.3%~25.5%之間,其中主要進口國企業稅率基本在2%~4%,帝斯曼纖維中間體公司稅率為2.3%,朗盛比利時公司為3.4%,宇部化學歐洲有限公司為2.6%,巴斯夫安特衛普公司為3.1%,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為3.6%。 2010年4月22日,商務部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1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己內酰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己內酰胺主要用于生產錦綸6切片,并進一步用于制作錦綸6纖維和尼龍6工程塑料等,廣泛應用在毛紡、針織、機織、漁業、輪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復合材料等領域。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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