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政府采取鼓勵出口措施應對金融危機
在全球金融危機形勢日益嚴峻、市場需求不斷萎縮的情況下,烏茲別克斯坦政府為保障本國出口產品,尤其是貴重和有色金屬、棉花、鈾、石油產品等經營主體和投資者的利益以及宏觀經濟增速,決定在未來2年給予上述產品出口企業臨時性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出口企業折舊優惠:低標準繳納折舊扣款,如果國際市場價低于生產成本,則協商財政部暫停折舊扣款至6個月以下; 二、出口企業增值稅退稅優惠:出口企業增值稅退稅期從30天縮短至20天; 三、銀行保函期優惠:銀行向紡織企業開具的外貿購棉銀行保函期限從90天延長至120天; 四、收匯期限優惠:2009年稅務機關將出口收匯進款未按時進帳的罰款寬限期從30天延長至60天; 五、貸款利率優惠:商業銀行按照不高于央行的再貸款利率(14%)70%的利率向出口企業提供為期12個月的流動資金; 六、價格優惠:2009年所有能源載體和公共服務價格漲幅限制在6-8%以保障出口企業穩定經營。 有分析數據顯示,烏茲別克斯坦皮棉出口每下降12.5%,食品、化工產品及其制品就分別增加出口8.5%、6.8%。2008年前9個月出口數據顯示,烏茲別克斯坦能源載體、石油產品、皮棉、服務業出口超過100億美元。出口地區也有變化,與2007年同期相比,烏茲別克斯坦向獨聯體國家出口比重從50.7%下降到37.2%,2/3以上商品和服務業的消費者是獨聯體以外的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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