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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國發〔2016〕41號),提出在四大自貿區內暫時調整18部行政法規和4件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共計51項調整事項,其中重點包括允許設立外資獨資鋼鐵企業和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的限制兩條。
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糧食收購,糧食、棉花批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經營的限制;外商可以獨資形式從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櫚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暫時停止實施對外商從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另外,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產(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暫時停止實施由大陸方面控股的要求,但臺商不能獨資。
本次四大自貿區迎來文件和政策法規調整,可以吸引更多外資進入,糧食收購和棉花批發的限制放寬順應了我國農業市場化改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