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財建〔2013〕42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各相關企業:
為進一步幫助解決新疆生產棉花、棉紗、棉布遠離內地銷區導致運輸成本較高問題,促進新疆棉花和紡織產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出疆棉運費補貼政策執行方式的通知》(財建[2012]1106號)規定,自2013預算年度起,中央財政支持新疆生產棉花、棉紗、棉布運往內地銷區的運輸費用補貼審核和撥付工作由新疆財政廳承擔。為加強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規范補貼資金的申報及審核撥付程序,現將《出疆棉運費補貼操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出疆棉運費補貼操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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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疆棉運費補貼操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疆棉運費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規范補貼資金的申報及審核撥付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出疆棉運費補貼政策執行方式的通知》(財建[2012]1106號)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出疆棉是指在新疆生產并通過鐵路或公路運輸到內地銷區的棉花。
第二章補貼范圍、標準和期限
第三條擁有出疆棉所有權的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棉花經營企業和紡織企業(以下簡稱出疆棉所有權人),且實際承擔鐵路或公路運輸費用的,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在新疆重新加工并打包運往內地的進口棉以及非新疆區內生產的國產棉花不享受運費補貼政策。
第四條符合國家標準的出疆棉,不分品級和長度,每噸定額補貼500元。
第五條出疆棉運費補貼根據棉花生產年度(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進行核算,補貼期限暫定為2012年度至2015年度。
第三章申請補貼資金的時間和申報材料
第六條出疆棉所有權人提交出疆棉運費補貼書面材料的申報期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當年出疆棉運費補貼申請以截至次年8月31日辦理完成出疆鐵路運輸貨運手續為限。超過規定期限的,出疆棉所有權人可于下一年度申報期限內提出補貼申請。
第七條出疆棉所有權人完成棉花運輸出疆后,在申報期內通過互聯網登陸新疆財政廳授權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建立的出疆棉運費補貼網上申報系統,按照有關要求據實填寫《201年度出疆棉運費補貼企業情況登記表》(詳見附表1)、《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表》(詳見附表2)或《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表》(詳見附表3)、《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詳見附表4)或《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詳見附表5),以完成網上申報,隨后出疆棉所有權人將上述申報表格下載打印,連同有關單據和憑證,報送新疆財政廳審核。其中,通過鐵路運輸出疆的新疆棉申請補貼時,填寫《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表》和《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通過公路運輸出疆的新疆棉申請補貼時,填寫《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表》和《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
出疆棉所有權人未通過網上申報而只提供紙質申報材料的,新疆財政廳不予受理。
第八條申報出疆棉運費補貼的企業需向新疆財政廳提供以下證件、單據和憑證的復印件:
一、通過購銷行為取得出疆棉所有權的企業:企業工商登記、企業稅務登記、棉花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棉花加工碼單、檢驗證書、鐵路貨票或《出疆棉公路運輸現場核查確認通知書》。
二、沒有發生購銷行為而將棉花運輸到內地的出疆棉所有權企業:企業工商登記、企業稅務登記、棉花加工碼單、檢驗證書、鐵路貨票或《出疆棉公路運輸現場核查確認通知書》、異地存放的倉儲合同、入庫憑證(納入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業務范圍的,提供商品棉倉單復印件)。沒有增值稅發票的,應提交對應賣方提供的普通營業發票和所在地稅務部門提供的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證明。
出疆棉所有權人應在向新疆財政廳提供的每一份證件、單據和憑證的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公章,以證明提供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且真實、合法、有效,同時,應按出疆棉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的順序將單據、憑證的復印件裝訂成冊,便于核查。
第九條隸屬一個集團公司的出疆棉所有權人,出疆棉運費補貼由總公司匯總后統一申報。
第四章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十條根據出疆棉所有權人報送的有關資料,新疆財政廳對出疆棉運費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必要時與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核對,經審核無誤后及時向申報企業直接撥付補貼款。
第十一條新疆財政廳在審核過程中,如果發現某批次棉花的所有權關系不清,或有兩戶以上企業對同批次棉花提出補貼申請,則需要相關企業之間自行協商,通過協議約定其中一戶企業作為補貼申報主體,連同雙方約定的協議提交新疆財政廳。
第十二條新疆財政廳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原件接受現場核查,并延伸檢查相關單位。
第五章違規、監督舉報及處罰
第十三條出疆棉所有權人應據實填寫有關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填報虛假表格或偽造憑據的,一經查實,取消補貼資格,收回補貼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新疆財政廳鼓勵社會各界對出疆棉所有權人申請運費補貼的行為進行監督。企業或個人發現有關出疆棉所有權人單獨偽造憑證,或出疆棉所有權人與有關公路運輸監管單位串通偽造憑證,從而騙取補貼的,可向新疆財政廳舉報。新疆財政廳按照查實金額的20%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為了幫助出疆棉所有權人及時了解補貼申報、審核、補貼資金撥付等有關情況,并提高出疆棉運費補貼審核工作效率,避免重復申報和虛假申報,新疆財政廳授權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在有關網站建立出疆棉運費補貼專欄、建立出疆棉運費補貼網上申報系統、出疆棉運費數據庫,并負責公路運輸出疆棉花的規范監管工作。
第十六條為規范出疆運輸行為,避免出疆棉所有權身份確認方面的糾紛,新疆財政廳鼓勵出疆棉所有權人將其擁有的新疆棉通過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棉花第三方監管網絡和體系實現規范監管和運輸出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新疆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
1.《201年度出疆棉運費補貼企業情況表》
2.《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表》
3.《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表》
4.《201年度出疆棉鐵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
5.《201年度出疆棉公路運費補貼申報明細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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