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紡織品進出口貿易保護方式出現新動態
去年,隨著全球市場需求的轉暖,紡織品貿易逐漸走出金融危機陰影,貿易量不斷回升,中國紡織品出口也由恢復性增長轉為實質性增長。然而,貿易摩擦也開始增加,紡織品貿易保護勢力不斷抬頭。比如,今年以來,土耳其和印尼先后以國內產業受損為由,對紡織品實施一般保障措施,宣布對部分紡織品進口加征關稅,使國際紡織品貿易保護方式發生了新的變化。 土耳其和印尼都是在全球經濟剛剛復蘇、兩國紡織品服裝進出口有所增長的情況下對進口紡織品發起一般保障措施的,這反映了兩國急于保護國內產業的心理。 2011年1月13日,土耳其政府發布公告稱,將對從全球進口的梭織布和服裝實施保障措施提高進口關稅。此案涉及2258家中國企業,涉案金額高達8.3億美元,是我國近年來遭受的紡織品貿易保護最大的一起案件。此案引起了中國商務部公平貿易局和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的高度重視。紡織商會及時通知企業填寫了調查問卷,并召開了應訴會。在企業的支持下,紡織商會代表行業參加了土耳其聽證會,提交了抗辯意見。 土政府在國際和國內的雙重反對壓力下,于3月24日發布實施臨時措施公告,降低了最初的征稅稅率,并留出了緩沖期,決定在120天后開始征稅。目前,此案仍在進行中。 今年3月23日印尼政府發布公告稱,對部分梭織棉布加征關稅,征稅時間為3年。此案涉及我出口金額雖然不高,只有5593萬美元,涉案企業226家,但仍引起了中方的高度重視。2010年中國-東盟自貿區正式建立,涉案產品全部是剛剛實行零關稅的產品,就在自貿區剛剛運行1年之際,印尼便提出加征關稅,這在東盟國家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 值得提及的是,這兩起案件均采用一般保障措施,也使針對中國的紡織品貿易保護方式進入了第三階段。 回顧歷史可知,中國的紡織品出口遭遇貿易保護主義阻礙經歷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年以前實施配額管理。依據《紡織品與服裝協議(ATC)》,美國、歐盟、加拿大和土耳其對中國主要紡織服裝進口產品實施配額數量管理,并對其實行雙邊監控。 第二階段:2005年~2008年發達國家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發展中國家實施單方進口數量管理。2005年全球紡織品貿易一體化后,配額管理取消,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根據《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特別保障措施條款提起調查,為化解貿易摩擦,中國與美國、歐盟分別簽署《部分紡織服裝協議諒解備忘錄》,中國對部分紡織服裝實行出口數量管理。發展中國家土耳其、巴西和南非則對從中國進口的部分紡織服裝單方實行進口數量管理。 第三階段:2011年發展中國家實施一般保障措施。此次土耳其和印尼針對進口紡織品發起的一般保障措施與配額管理和特別保障措施最大的區別在于:一是不僅針對中國,而是針對全球供貨商;二是不限于采用數量限制,更傾向采用提高關稅的方法限制進口;三是實施期限不同,《中國入世工作組報告書》中第242段和《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6條的特別保障措施條款有效期分別在2008和 從土耳其和印尼發起的上述兩起一般保障措施案來看,兩案限制的產品主要是面料和部分服裝產品。此次土耳其提出的限制產品中梭織布涉及13個稅號,服裝20個稅號,印尼提出的限制產品中梭織棉布產品11個稅號。據中國海關統計,2010年中國對土耳其出口涉案產品8.3億美元,其中梭織布出口5.6億美元,服裝出口2.7億美元;對印尼梭織棉布出口5593萬美元。 土耳其和印尼等發展中國家由于生產能力不足,每年從全球進口大量的面料以滿足國內服裝加工需求,中國是其最重要的面料供應國。然而,快速增長的進口也引起了設限國內紡織品生產企業的不滿,加上其國內外政治因素的影響,兩國先后出臺措施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 此次印尼征稅時間為3年。土耳其目前采取的是臨時保障措施,尚未規定實施期限。 中國是土耳其和印尼紡織品服裝最大的供應國,受上述保障措施的影響也最大。權威數據顯示,2010年土耳其從中國進口紡織品和服裝23.95億美元,增長58.02%,占土耳其25.79%的市場份額,比2009年的份額增加了3.73個百分點。同期,土耳其從孟加拉國、印度、越南和韓國的進口也有較快增長,同比分別上漲了59.01%、43.83%、57.63%和39.79%。 2010年1月~11月,中國大陸在印尼紡織品服裝進口地中居第一位,達14.75億美元,增長58.53%,占比36.08%。同期,印尼從韓國、中國香港、越南進口增幅為45.19%、36.73%和60.34%。 數據表明,正是由于來自全球的進口快速增長,使土耳其和印尼設限的對象不僅指向中國,也擴大到全球供應商。 近年來,發起一般保障措施調查的多是發展中國家,此前多用于其他產品,較少針對紡織服裝產品。2010年以來,針對紡織品的一般保障措施案件增多、規模升級。 從一般保障措施實施形式看,可以采用數量限制,也可采用加征關稅的方法;從實施成本等因素考慮,多數發起國采取加征關稅法。在實施時間上,一般保障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得超過4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8年;發展中國家的實施期限最長為10年。 一般保障措施是一個法律問題,保障措施調查包括發起、調查程序、臨時措施和最終裁決。發展中國家的保障措施調查多有不規范之處,然而如能認真積極應訴、及時提交抗辯意見、傳達中方的反對聲音、加強政府間的交涉,也能影響案件發起國的最終裁決。因此,充分發揮政府、商會、地方和企業的各自優勢成為聯合應對一般保障措施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