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22號)
各紡織用棉企業、交易商: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自5月22日起通過全國棉花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公開競賣2003、2004年度國家儲備棉和2008年度臨時收儲的棉花(以下統稱“國儲棉”)總計150多萬噸。為滿足此次購買國儲棉的紡織用棉企業的資金需求,緩解紡織用棉企業在采購國儲棉時的資金緊張狀況,經與有關合作銀行協調,交易市場擬接受交易商的資金服務申請,以競拍獲得的國儲棉作為質押物,交易市場聯合合作銀行為企業提供資金服務。現將有關業務辦理流程通知如下:
1、參與交易市場資金服務業務的交易商(需為符合資格的紡織用棉企業或接受紡織企業委托參與競拍的棉花經營企業,下同)須全權委托交易市場工作人員辦理國儲棉的合同簽訂、提貨單辦理等事宜(委托書格式見第185號公告)。
2、交易商向交易市場對口客戶服務人員(名單及服務區域見附件1)預先口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含額度及需求大致時間),交易市場及時給予口頭或書面回復。有關申請如被接受,交易商即可參與國儲棉的競買,并在成功競買到國儲棉后向交易市場提交書面的資金需求申請書(格式見附件2),并與交易市場簽訂相關的棉花購銷合同。
3、交易市場計算貨款金額并確定可給予交易商資金支持的數額后通知交易商,交易商將余額(余額=總貨款-交易市場可支持的資金數額)匯至交易市場拋儲保證金指定賬戶(匯款用途請注明:國儲棉貨款),同時將匯款底單傳真至交易市場。
4、交易市場確認交易商款項到賬后,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并將全部貨款代交易商支付給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下稱“中儲棉公司”),交易市場取得相應提貨單。
5、交易市場取得提貨單后,通知交易商向交易市場辦理對應部分棉花的申報手續,交易市場通過《倉單生成通知書》的形式通知有關倉庫生成《倉單》,同時告知交易商和合作保險公司,對應棉花由交易市場統一投保。
6、自《倉單生成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交易商將已確認的《倉單》送達交易市場;逾期不能將《倉單》送達交易市場的,視同交易商違約。
7、資金服務期限屆滿前,交易商可隨時分期、分批向交易市場還款,申請相應棉花出庫。
8、有關國儲棉質押期間的保管和保險費,由交易市場按對外公布的標準向交易商收取,資金服務的手續費、服務費參照《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倉單質押管理辦法(2009年度版)》第十四條“未公檢棉倉單質押”的標準收取。
9、參與資金服務業務的國儲棉必須存放于交易市場指定交割(監管)倉庫(名單詳見中國棉花信息網交易版“指定交割倉庫”專欄)。如國儲棉未存放在指定交割(監管)倉庫,則須移至指定交割(監管)倉庫后方可參與交易市場資金服務業務。
10、如交易商對參與交易市場資金服務業務的國儲棉的質量、重量等存在異議,可按《關于發布(2008年度國家儲備棉出庫公證檢驗實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187號)的有關規定,向棉花所在地的省級纖維檢驗機構或中纖局申請復檢。
特此通知。
附件:交易市場客戶服務人員名單及區域
國儲棉資金需求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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