漿粕反傾銷初裁終裁結果對比明細
商務部4月4日出臺漿粕反傾銷終裁。商務部認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自2014年4月6日起實施征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相較2013年11月6日出臺的初裁,終裁在調查范圍、調查指標、征收方式、產品稅率等方面作出了調整。 被調查的范圍 終裁將稅則號為47032100(半漂白或漂白的針葉木燒堿木漿或硫酸鹽木漿)剔除在反傾銷范圍之外。部分紙漿報關將不牽涉反傾銷。 征收方式 終裁出臺后,4月6日開始取消保證金改為以反傾銷稅的方式進行征收,但對其計算公式也進行了一定修正。 被調查的指標 終裁對于產品指標也進行了一定的修正,對于α纖維素含量取消了初裁時的下限,對之前初裁中部分α纖維素含量低于88%,接近于改性漿的漿種,在終裁中也被歸于反傾銷的范圍內。 醋酸纖維用漿粕與初裁結果相同,不在反傾銷范圍內,但終裁明確了醋酸用漿粕指標。 各產品稅率變化 巴西Bahia巴依亞進行了價格承諾,終裁該承諾與本終裁決定同時生效。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進口自該公司的被調查產品不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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