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九江市廬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對原九江化纖廠廠長、黨委書記兼九江化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棠華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萬元。另悉,九江化纖廠高工、原副廠長熊樹林因犯受賄罪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九江化纖廠原廠長 收40萬“好處費”獲刑11年
據資料顯示,九江化學纖維廠是江西省最大的化纖工業企業,一些公司的負責人,為了承攬業務,想方設法接近張棠華。而作為該廠的“一把手”,張棠華對他人送來的“好處費”來者不拒。
一審法院查明:1997年12月至2003年10月,九江東榮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何某為謀求業務關照,先后8次送給張棠華共計3.4萬元、美金5000元。浙江余杭工商企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負責人也先后向張棠華行賄人民幣2.9萬元、港幣7000元。1999年春節期間至2003年春節,九江化纖廠原市場部部長黃明為感謝張棠華對自己的關照,先后5次送給張棠華共計1.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棠華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合計人民幣33.7萬元、美金5000元、港幣7000元,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宣判后,張棠華表示服判,日前判決已生效。
九江化纖廠原副廠長 受賄18.5萬獲刑6年
13日,記者從權威渠道獲悉,九江化纖廠高工、原副廠長熊樹林因犯受賄罪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熊樹林原系九江化學纖維總廠副廠長及該廠下屬子公司九江天虹化纖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國有企業)董事長。2004年至2007年,熊樹林先后7次非法收受人民幣18.5萬元,并為他人牟取利益。
該案原由九江市廬山區法院一審,認定熊樹林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5萬元,另12萬元認定為業務單位支付熊樹林個人專利及技術指導的報酬,依法以受賄罪判處熊樹林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一審宣判后,廬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法院將12萬元認定為專利使用費和技術指導費有錯誤。
九江中院經審理認為,熊樹林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承攬加工合同的對方企業履行指導協助義務屬職務行為,因此不能向對方收取專利轉讓費或實施許可費,據此認定熊樹林受賄數額為18.5萬元,但考慮到熊樹林有自首和退贓情節,因而決定對其適用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