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政策“高征低扣”
對于農產品加工企業(本文涉及的為棉紡織企業)來說,增值稅是農產品加工企業承擔的主要稅種,在企業繳納的稅費中占到50%以上。目前,棉紡織織企業現行的政策是1993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進項稅抵扣”是增值稅的一大特點,鑒于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因加工企業向農民購買其自產農產品時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因此1993年《條例》第八條規定,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購買價格13%的扣除率計算。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按照17%的稅率繳納,而購進農產品只能按照13%計算抵扣額,這樣就出現了“高征低扣”,成為20年以來企業反映比較強烈的稅務問題。
棉紡織織企業生產加工使用的主要的原料之一是棉花,因此增值稅的“高征低扣”對棉紡織織企業影響很大。根據現行政策,棉紡織織企業在棉花采購時執行的進項稅率為13%,紗線產品銷項稅率為17%,這意味著棉紡織企業即使沒有實現增值,將購進的棉花按原價賣出,同樣要繳稅,繳納的增值稅產生“高征低扣”的情況,特別是在近兩年我國棉花價格高企的情況下,企業稅賦壓力非常大。
以一家年用棉量為2萬噸的棉紡織企業為例,1噸原棉按平均采購價2萬元(含稅)計算,全年棉花采購費用總計約為4億元,按13%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4601萬元,而如果按17%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5812萬元,稅率差價達1211萬元,由于相應的以流轉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建稅及附加等地方稅種要增加約157萬元,這對于屬于微利行業的企業來說,顯然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生產成本。
新試行政策三種核定方法
安徽省棉紡織企業自2014年2月起,根據《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財政廳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執行新的增值稅抵扣政策。新政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皮棉、棉紗的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
針對棉紡織行業使用的農產品即棉花,以及加工產品棉紗進行相關分析,安徽新政規定:按照“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等有關規定核定棉花增值稅進項稅額。
此外,對扣除標準(棉花單耗數量)規定,皮棉(每噸)按2.7噸籽棉單耗數量計算;精梳棉紗(每噸)按1.4噸皮棉單耗數量計算;普梳棉紗(每噸)按1.1噸皮棉單耗數量計算。且規定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購進棉花直接銷售的,棉花的增值進項稅額按以下辦法核定抵扣,當期允許抵扣棉花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棉花數量×(1-損耗率)×棉花平均單價×13%/(1+13%)。
新舊政策對比分析三種核定方法的影響
安徽省新試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得到棉紡織企業經營者的極大關注,紡織企業紛紛將現政與新政的有關辦法進行了對照分析。
對比1:投入產出法
企業在實際生產中,為實現品種差異化,會生產各種紗支的產品,如精梳紗、半精梳紗、普梳紗、高配普梳紗以及混紡紗都是企業經常生產的產品,不同品種間單耗會存在差異,而同類型同支數的產品中,不同企業因原料品質差異、管理水平差異、生產設備差異、工藝流程差異等因素影響也會產生不同單耗。新政是以投入產出法作為計稅依據,那么對企業有什么影響呢?
舉例:在安徽的新政下,每噸純棉普梳紗及精梳紗單耗分別以1.1噸和1.4噸計算,下面以單紗生產A企業為例進行測算。如2013年A企業生產30支純棉精梳紗和60支純棉普梳紗各4000噸,該兩種產品實現全部銷,且該兩種產品實際生產單耗比較接近核定單耗。通過測算,現政抵扣的進項稅分別為937萬元和1997萬元,以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投入產出法計算,2013年A企業該兩種產品可予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1182和2522萬元(見下表)。
投出產出發對比測算
分析:將現政的增值稅辦法與新政的投入產出法的對比測算看,進項稅率提高至17%后,新政下的兩類產品的進項稅額分別增加了246萬元和525萬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紡織企業的進項稅抵扣額,降低了企業的稅負。
對比2:將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因新政中未明確自產自用棉紗類的具體扣除辦法,下面我們以一個單紗型生產B企業為例。
舉例:2013年B企業實現應交增值稅額為702萬元,期初庫存棉花成本1726萬元、紗成本9872萬元、半成品474萬元。根據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相關規定,要將期初庫存棉花、紗以及半成品耗用的棉花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僅此一項,當期增加的增值稅額為692萬元(見下表)。
將棉花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額處理
分析:鑒于新政實施初期原料儲備越多,或者半成品、成品越多的企業,企業的資金壓力就會越大。新政辦法中,轉出處理辦法在新政實施的初期對企業的期初庫存的進項稅額有所影響,但當企業將期初庫存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后,企業便不再涉及轉出處理辦法。安徽省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如此,新政實施一年以后,這種情況會有改觀。
對比3:成本法
安徽的新政尚未涉及“成本法”,部分企業反映,成本法對于高支紗產品進項稅抵扣較“投入產出法”更公平。但多數企業反映“成本法”實際操作困難,企業財務核算口徑、核算制度差異性較大,同類型、同行業的企業計算的扣除標準高低不同,容易引起分歧,影響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的推行。
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成本法”核算過程復雜、難度大,對企業財務人員專業水平要求高,“成本法”實際抵扣效果還有待進一步核實論證。
新政改革建議“見票抵扣”程序更簡單
新政下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讓棉紡織行業看到了改革的希望。安徽某試點企業負責人表示,通過分析新政核定辦法,新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仍有有待研究探討的地方。例如,新政中規定,將生產中的庫存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對于擁有一定量原棉儲備、產成品庫存、半成品的紡織企業,會造成沒有實現收入而先交增值稅的情況,該做法會增加紡織企業的資金壓力,這種情況會在一段時間以后有所好轉。此外,安徽新政中對當期應納增值稅的計算使用的是銷項與進項配比的原則,企業庫存農產品或產成品對應的進項稅不再參與當期進項稅的抵扣,核定抵扣辦法實施前,期末庫存原材料的進項稅可以靈活地調節當期增值稅稅負——認證或不認證。實施核定辦法后,棉紗耗用皮棉的進項稅額只有在棉紗銷售后才能計算并抵扣,造成資金占壓。
近兩年,國內的棉紡織企業為了減少內外棉價差的影響,許多企業通過轉型升級生產中高支紗、精梳紗,開辟了新的客戶,高于規定單耗水平的企業的成本也會增加,以固定的單耗框架來約束整個行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紡織企業的發展;此外,對于紡紗及織布聯合企業,由于增加了自產棉紗至坯布的生產環節,其耗用農產品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試點政策更難于核定,還需要逐步完善的過程和加大政策力度。
對此,安徽某紡織企業負責人建議,新政首先應實行“見票抵扣”,即取消農產品增值稅的低稅率,將棉花等農產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調整為17%,可簡化相應程序、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避免弄虛作假;其次,若繼續采用試行辦法,希望完善核定細則(如對紡紗織布聯合企業的核定辦法),同時簡化計算過程,并盡快將紡紗織布聯合企業納入試點范圍;最后,明確年度清算細則,省級及以上稅務機關應盡早出臺配套文件,有利于企業規避涉稅風險。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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