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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1992)首次發布實施。而后,為了更好地發揮標準對企業廢水治理的指導作用,并加強印染行業水污染控制,環保部組織了該標準的修訂工作,《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由國家環保部和國家質檢總局于2012年11月19日聯合發布,并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今年3月31日,環保部與質檢總局聯合發布標準修改單(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9號)。6月17日,環保部又發布關于調整《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部分指標執行要求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41號),無不顯示出國家和行業的環保力度在加大。
Q1新排放標準有哪些主要變化?
標準值要求較1992年標準明顯提高。主要表現為:COD、BOD等主要指標收緊;新標準保留了原標準中的硫化物、苯胺類物質、六價鉻、二氧化氯等指標,并進一步收緊了排放限值;標準還增設了可吸附有機鹵素(AOX)指標,強化了對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防范環境風險;為加強對水體富營養化的控制,新標準還增設了總氮、總磷指標;針對太湖流域和錢塘江流域則要求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間接排放COD為200mg/L。新標準規定間接排放限值,即接管標準為COD200mg/L。1992年標準中“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相當于新標準的間接排放要求,三級標準限值為COD500mg/L。間接排放限值收緊是為減輕集中污水處理系統的處理壓力,保證最終排入水體的廢水達標。
Q2新標準集中反映的問題有哪些?
新標準規定,間接排放COD為200mg/L。這與我國印染行業實際情況不相符。印染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化發展成為趨勢,目前浙江、廣東、江蘇、山東、福建等印染布主要生產省份,60%的印染及含有印染環節的紡織企業已進入園區,構成了印染產業調整轉型的新格局。工業園區的發展既有利于資源有效配置和節約,也有利于集中供熱供水、集中污水污泥處理,實現印染企業污染排放的科學和嚴格管理。
執行間接排放COD為200mg/L限值會帶來一系列問題:企業不僅要重復投入大量的資金,而且眾多企業沒有提標改造的土地資源;政策不允許絕大多數企業單獨設排放口,必須納入集中處理管網;已有集中污水處理廠運營困難;環保部門監管困難;同時不能體現我國國家政策的延續性。
苯胺類、六價鉻、硫化物等三個指標不得檢出的問題。按照新標準規定,2015年1月1日起,印染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將按標準中表2執行(敏感地區按表3執行),即:苯胺類和六價鉻不得檢出的限值要求,敏感地區的印染企業還要達到硫化物不得檢出的限值要求。
“三個不得檢出”的指標限值,嚴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有關要求;嚴于制藥、油墨、皮革、金屬、電鍍、農藥等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有關要求。
此外,印染企業在實際生產中做到三個不得檢出十分困難,特別是苯胺指標。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公布的“2015年第一季度省控以上企業廢水監督性監測數據”顯示,450家監控苯胺指標的印染企業中達標情況不理想。
“不得檢出”不等于含量為零,而指其濃度應該低于標準測定方法的檢出限值。六價鉻的濃度應低于《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7467-1987)中的最低檢測濃度0.004mg/L。苯胺的濃度應低于《水質苯胺的測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11889-1989)中的最低檢出濃度0.03mg/L。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相關人員往往把不得檢出等同于含量為零。
Q3今年3月份出臺的修改單做了哪些調整?
修改單將表1、表2和表3的表頭中“間接排放”改為“間接排放(3)”,同時在三個表的表注中增加“(3)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將表1和表2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150(4)/50(5)”,同時在兩表的表注中增加“(4)適用于園區(包括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企業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水進行專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情形,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5)所要求的排放限值。”和“(5)適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形。”
可以理解為園區(包括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企業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水進行專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放,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150mg/L。
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的企業,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即現有企業CODCr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0mg/L,敏感地區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CODCr6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mg/L。
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仍按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2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50mg/L執行。此外,修改單還在表1、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限值均為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為“企業廢水總排放口”。
Q4今年6月17日出臺的公告中暫緩執行的指標有哪些?
暫緩執行GB4287-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類、六價鉻排放控制要求,暫緩期內苯胺類、六價鉻執行表1相關要求。暫緩實施GB4287-2012修改單中“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Q5新標準還存在哪些問題?
在表1、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限值均為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為“企業廢水總排放口”。這應當參照當前各個工業行業排放標準要求,并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真正弄清印染行業廢水中銻的來源,科學合理制定紡織染整工業總銻排放限值??偟?、總磷、可吸附有機鹵素(AOX)等指標設定及限值要求也是在標準評估及修訂工作中應重點關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