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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隨著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錘定音”,歷時兩年的關于職業打假人起訴衣戀公司服裝吊牌“生產廠名、廠址”標注問題案,最終塵埃落定。業內人士稱,“此案具有廣泛的行業指導性,也暴露了紡織行業內立法空白亟待彌補。”
打假人抓出“服裝標識標注”問題
2013年10月16日,余定勇在重慶市大都會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購買了一條scofield(斯考菲爾德)牌男式休閑長褲,價格為1080元。褲子的吊牌上載明:“經銷商: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閔行區龍吳路5888號;制造地:平湖市。”
據了解,衣戀公司享有scofield(斯考菲爾德)商標使用權,但并不是該品牌的生產商,衣戀公司委托多家制造廠商加工旗下產品,其中余定勇購買的服裝款號,是由衣戀公司委托嘉興好兄妹服飾有限公司加工生產的。
余定勇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廠商存在欺詐消費者等行為。在與商家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余定勇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所購產品吊牌上未標示生產廠名和廠址,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且符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為由,提出賠償要求。
一件長達兩年、經歷3次審理判決的“服裝標識標注案”的序幕由此揭開。
“服裝標識標注案”一波三折
2014年2月27日,負責一審的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表示,余定勇援引的《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本意在于:區別產品的生產者、產地以及在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可及時、準確地對生產者進行追溯,生產者應當對其產品質量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出現了代客加工、委托生產等多種生產模式。而此案涉及的服裝亦屬委托加工的產品,衣戀公司作為委托方應系產品的實際制造者,對產品質量負責。
由此,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合格證上標注衣戀公司的廠名及地址并不違反產品質量法之規定,亦不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余定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余定勇向法院提交的兩份整改通知書改變了案件的走向。這兩份由重慶工商行政部門開出的通知書載明:“重慶遠東百貨有限公司、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銷售的scofield牌服裝,其產品標簽上無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其行為違反了《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經營產品標識不合法的行為,并根據《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相關公司30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014年6月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太平洋百貨退還余定勇貨款1080元并賠償損失1080元。
事情至此并沒有結束,太平洋百貨公司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5年3月13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重審,審理最終認為:“本案衣戀公司服裝標識以經銷商的名義標注了名稱和地址,其雖然沒有明確其為生產者,但一旦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仍可以其為‘經銷商’追究法律責任,在主觀上沒有欺詐的動機;同時在客觀上也不存在告知虛假情況而實施欺詐的行為。”
最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二審的判決;重慶太平洋百貨退還余定勇購物款1080元;駁回余定勇的其他訴訟請求并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太平洋百貨承擔。”
法律法規更新不及時留下“空子”
盡管“服裝標識標注案”塵埃落定,衣戀公司對相關產品的吊牌也已進行了更正。但案件雙方并不滿意,關于吊牌標注及《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等問題也在持續發酵。
案件當事人余定勇告訴記者:“終審結果還是有一定的瑕疵,判決對我們訴訟雙方的請求都沒有支持,而是采取‘折中’的方式,按照法律來說這是不允許的,也有失公允。”
衣戀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某些以鉆法律空子來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人,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了極大困擾!”他還舉例道:“一些所謂的打假人,在超市和商場,專門找一些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商品,并且全程錄像,最終目的就是索賠。”
這件由小小的服裝吊牌引發的案件也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頗具爭議。服裝紡織行業協會、全國紡織品標準化委員會、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均參與其間。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曾在相關復函中明確表示,紡織品和服裝應該標明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委托加工時,則應該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
而重慶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萬州區工商局以及兩江新區市場質量管理局的相關文件則顯示,案件中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的吊牌標識標注違法。
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李建律師認為:“此案一波三折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紡織行業的法律法規,沒有隨著社會發展及時得到更新,造成現行的《質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不能兼顧到多方權益。”
6月9日,記者從重慶服裝紡織行業協會了解到,該協會還在開會商討關于服裝標識標注的相關問題,以期今后避免類似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