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寧夏中衛市企業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向騰格里沙漠排污案,近日由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審結,被告單位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處罰金5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犯環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寧夏明盛染化公司在廢水處理措施未經環境影響評估、未經申報登記和驗收的情況下,擅自在廠區外東側騰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處置工業廢水。2009年6月,廉某某開始作為明盛染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并決定繼續使用“石灰中和法”處置工業廢水。2014年4月,明盛染化公司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到期,但仍繼續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責令關閉停產時,該公司廠區外東側騰格里沙漠滲坑內存有大量工業廢水。經寧夏環境監測中心站對現場廢水取樣檢測認定,廢水中多項檢測因子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案發后,明盛染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廉某某為防止污染擴大,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法院審理認為,寧夏明盛染化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廉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被告單位污染環境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寧夏明盛染化公司和廉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另據了解,自騰格里沙漠污染問題發生以來,中衛市對環境違法企業和失職瀆職的公職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責,共立案調查企業8家,取保候審5人,行政拘留1人,問責追責公職人員15人,其中9人給予黨政紀處分,6人作出檢查并被通報批評。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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