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峰紡織用自然人賬戶炒股被處232萬罰款
近日,中國證監會對上海岑峰紡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岑峰紡織)及其法定代表人陸會忠利用他人賬戶交易股票做出行政處罰,沒收岑峰紡織違法所得并處以232萬多元罰款,對陸會忠處以7萬元罰款。 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3月9日期間,岑峰紡織利用其控制的吳群英、葉建飛兩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ST吉炭”股票,共獲利232萬多元。在這過程中,岑峰紡織的法定代表人陸會忠直接指揮并實施了上述行為。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他人的證券賬戶,《證券法》第208條對此亦有相關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此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岑峰紡織和陸會忠的要求,證監會于2009年6月25日舉行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代理人提出的申辯意見。 在聽證過程中,代理人提供了一份岑峰紡織兩位股東同意公司借款2000萬元給陸會忠的《股東會決議》。代理人稱,本案系岑峰紡織將資金借予陸會忠,實施股票交易的主體是陸會忠個人而非岑峰紡織。 中國證監會認為,該《股東會決議》內容有悖常理,與已經認定的事實難以建立起合理的邏輯關系。同時,當事人也未能證明該決議所稱2000萬元借款與本案當事人實際使用資金的同一性。因此,證監會對該證據不予采信,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也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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