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加盟騙局終遭報應 “青青草”服飾總經理鋃鐺入獄
5月27日,北京《法制晚報》刊登文章——《登虛假廣告總經理獲刑一年》,作為曾經被媒體稱為“巨騙家族”的祝氏家族成員之一,北京青青百合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影響力全國排名第一的連鎖經營欺詐案主角祝炳章的弟弟祝章被法院以虛假廣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1萬元,對于他們來說什么都不是!這個判決太輕了。被騙的加盟商損失沒有人賠償,只能自認倒霉了吧。”曾經投入20萬元加盟另一家服裝連鎖項目后發現受騙的投資者李銳說。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崇文區檢察院是以虛假廣告罪將祝章提起公訴,而并不是先前法學專家們在媒體上所說的“合同詐騙”。崇文區法院認定,祝章通過發布虛假廣告,誘使重慶加盟商王某等20余人參與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費、保證金等費用共計200余萬元。 不過,李銳說他總算看到了希望:“騙子到底是受到了懲罰,盡管這懲罰太輕。” 按照合法程序,頻頻注冊公司,之后,屢屢捏造服飾等行業的“洋品牌”,再分別以這些合法公司的名義聘請明星作代言,通過媒體在全國范圍內為“洋品牌”招商,騙取代理費和加盟費。以祝炳章、祝章兄弟為首的招商詐騙集團,從2002年至2007年的5年間,以這種模式騙取全國各地代理商和加盟商數億元財產。 2007年6月20日,河南《東方今報》發表了對“孝感祝氏詐騙集團”驚天騙局的調查報告,該報記者在接到受害人求助后,先后趕赴北京、廣州、虎門、深圳對此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調查,“剝繭取蛹”揭開了“祝氏團伙”所設騙局的神秘面紗。 多位受害人現身講述受騙經過,他們遭遇的行騙手法都很相似,即:分別注冊一個個合法小公司——在依法根本不具備特許加盟權的情況下,分別以公司名義為各個“洋品牌”找明星代言,然后打招商廣告(比如“韓國真怡美”請黃圣依代言、“臺灣名門頤派”請陳小藝代言、“韓國青青草”請付笛生夫婦代言、“美國艾多酷”請楊紫和張一山代言等)——擺出質量上好的貨色吸引前去考察的代理商投資——花言巧語騙取代理費、加盟費和訂金及貨款(且在合同里規定應完成的銷售量)——為逃避稅收,客戶所交款項全部打入公司財務人員的私人賬戶,且對所有客戶收款后均以收據代替發票——把品質低劣的廉價貨價位標得奇高,之后,再按相應的折扣價批發給代理商(很多時候還越過代理商直接和加盟商交易)——故意缺貨、斷貨、讓加盟者自動“違約”退出——公司破產,之后重新注冊公司再做一個新品牌。 《東方今報》的報道出爐后,在北京又發生了“七月孕婦跳樓相脅追討加盟費”事件。 2007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對“祝氏招商加盟詐騙案”正式立案,多個公安分局投入警力對該案件展開偵查。之后,有消息說該案主角祝炳章被判17年有期徒刑,但沒有法院或檢察院正式發布這個消息。 加盟商受騙后,最關心的是怎樣把損失的資金追回來,他們所采用的方法各種各樣:與公司談判、找追債公司幫忙、找工商局,而通過法院起訴的卻很少。不過,江蘇徐州的“青青草”加盟商黃某卻是例外,經營“青青草”半年后,他發現自己受騙。多番求助后,他到當地法院起訴該公司。 2006年12月26日,江蘇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黃某訴被告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黃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4月8日簽訂《韓國青青草區域代理合同》,實為特許經營合同,由于被告不具備特許經營的條件及資格,同時存在冒充韓國品牌,隱瞞未取得注冊商標等欺詐行為,也未對原告進行有效的指導,致使原告專賣店經營情況差,被迫關張。 “本案的焦點在于:原告黃某與被告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韓國青青草區域代理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江蘇徐州盛儀律師事物所律師周亞說。 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欺詐是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此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