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錦商標侵權案”在爭什么?
08年12月22日作出判決,要求鄄城魯錦公司30日內更改企業名稱,不能出現“魯錦”字樣,并賠償嘉祥魯錦公司25萬元。
濟寧法院的判決,讓路維民及其它生產魯錦的企業大失所望,路維民因此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 經過認真籌備,4月28日上午,省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與一般案件不同的是,法院把該案的審理放在了會議室,而不是普通的審判庭。旁聽席上,不但有普通群眾,還有來自省市各家媒體及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庭審現場,莊重中充滿了火藥味,雙方代理人都出示了大量證據和材料,從9時開始,激烈的爭辯一直持續到近12時。法庭經過調查,認為該案二審的焦點問題是,鄄城魯錦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魯錦”字樣標識,是否侵犯嘉祥魯錦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鄄城魯錦公司應否變更其企業名稱,并去掉其企業名稱中的“魯錦”兩字。解決上述兩個焦點問題的關鍵是:“魯錦”是否是一種民間純棉手工提花紡織品的通用名稱。 為此,鄄城魯錦公司的代理人,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圣文,總結了上訴理由:一、原審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對上訴人提供的大量證據只字未提,違反了客觀公正的審判原則;二、原審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制定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24、25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中沒有魯錦,進而認定魯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稱,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根據2005年12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商品通用名稱是指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該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原審法院以是否列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為商品通用名稱的惟一標準是錯誤的。 對此,嘉祥魯錦公司一一進行反駁,他們強調,確定是否是通用名稱,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不能僅靠媒體報道就來確定。他們還拿著詞典提出,如果說“魯錦”指的是民間手工棉織布,“布”和“錦”是完全不同的,怎么能把老粗布叫成“錦”呢? 雖然辯論時雙方是唇槍舌劍,寸步不讓。法庭調查、辯論結束后,他們均表示可以接受法庭調解。為此,庭審結束后,法院沒有當場判決,將擇期進行調解。 有關法律界人士分析,雙方雖然接受調解,但他們的分歧較大,調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屆時,法院將依法判決。那么,能不能認定“魯錦”是通用名稱,將直接決定法院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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