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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5年第41號
關于調整《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部分指標執行要求的公告
為加強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控制,2012年,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修訂發布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2015年,結合紡織園區實際情況和水污染物間接排放控制的調整需求,又發布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修改單(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9號)。環境保護部已經啟動GB4287-2012的評估與修訂工作,根據標準及修改單發布實施以來的實際反饋情況,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暫緩執行GB4287-2012中表2和表3的苯胺類、六價鉻排放控制要求,暫緩期內苯胺類、六價鉻執行表1相關要求。
二、暫緩實施GB4287-2012修改單中“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三、在GB4287-2012修訂實施前,按以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5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6月18日印發
出處:中國印染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