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液著色滌綸纖維應對生態環保法規對策探討
原液著色滌綸纖維顧名思義就是先對聚酯熔體著色后再進行紡絲而成的纖維。原液著色纖維由于不再需要后道染色,是色紡紗的理想原料,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國家相關部門要求在紡織產業上大力推廣直紡原液著色技術,要求在十二五期間有色纖維比重要達到5-10%[1]。 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稱得上是生態紡織品呢?Oeko-Tex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對紡織生態學的界定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紡織品的生產過程對環境不造成有害的影響,且符合不污染空氣、不污染水資源等條件;二是服裝和紡織品中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的含量應控制最低;三是在洗滌和保養衣物的過程中對穿著者和周圍環境不會產生影響;四是紡織品在廢棄處理時不釋放有害物質,焚化銷毀時不污染空氣。 針對以上因素,發達國家陸續發布了一些針對紡織品的生態環保要求技術法規或標準;為適應新的貿易環境變化與貿易技術壁壘,國內也發布了相關標準積極應對。 國內與國際主要的紡織品生態環保法規標準
通過以上對比發現,雖然國家發布了相關技術標準來積極應對新的貿易環境變化與貿易技術壁壘,但技術條款相比于國外技術標準要寬松的多,強制標準GB18401有害物質限量類別數量比國外技術法規要求要少的多。 2012年最新公布的紡織品環保技術法規信息實施如下: 2012年3月30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宣布實施紡織品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行業自律標準,并于4月1日,由日本厚生勞動省啟動立法程序。要求所有進入日本的紡織品需要提供不含禁用偶氮染料檢測報告、染色工廠資料和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承諾書。 2012年6月15日,埃及新的紡織品和服裝測試檢驗程序法令生效,新法令禁止埃及進口含有害致癌染料、有害染料、阻燃劑和鎘的服裝。 2012年6月沙特政府計劃對進口的紡織品及服裝進行強制檢查,以確定進入沙特市場的紡織品及服裝均不含致癌物質、放射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的有害物。 2012年8月1日,中國GB18401-2010標準生效。 2012年8月前,瑞典化學品管理局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禁止含NPE紡織品進口歐盟”的文件,此舉最終導致歐盟全面禁止市場上出售含有NPE的紡織品。 2012年10月印尼新版嬰兒及兒童服裝新法令生效,要求嬰幼兒服裝紡織面料不含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符合標準要求。 2012年美國AAFA發布第十版全球受限物質清單以及歐盟擬對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進行限制。 原液著色滌綸纖維面臨的生態環保技術問題與應對措施 從國內外的生態環保技術標準法則條款要求并根據REACH法則發布的SVHC物質特點分析,筆者對原液著色滌綸生產企業應對上述技術標準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1.對原液著色使用的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應商進行嚴格的供應商評價,充分說明并溝通傳達上述標準的技術要求,要求其供應的產品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特別是重金屬與致癌、致敏染料。 2.由于技術標準中對重金屬銻提出了限量要求,而目前聚酯生產企業絕大部分都使用銻系催化劑,產品中銻含量在150-250ppm之間,而目前檢測方法中溶解法比萃取法檢測出的銻含量更高,所以重金屬銻是一個極易導致貿易質量技術糾紛的重金屬。建議聚酯生產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或產學研工作,研究使用鈦系催化劑[2]。 3.國外對APEO(皖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OPEO)提出限量要求,而目前國內絕大部分企業使用的滌綸紡絲油劑中均含有NPEO,經檢測最終產品上NPEO的含量為100-250PPM。實際上APEO限用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80年代,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OSPAR公約)就提出優先控制15類化學物質中的第12類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關化學物。當時對于爭議頗多的OPEO,雖然沒有法規,但已有非正式的協議對APEO的生產和使用加以限制。 例如:(1)澳大利亞出臺的從1987年開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協議。(2)比利時的大多數公司已在消費品中停止使用NPEO。(3)丹麥于1988年2月規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4)法國于1987年12月24日出臺非正式協議,規定使用生態降解率高于90%的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取代NPEO。(5)德國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滌劑工業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6)挪威規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7)荷蘭、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國都對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協議。(8)瑞士從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 以上這些國家有關的非正式協議均集中在APEO主要應用的洗滌劑領域。2002年5月15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制定共同體紡織產品生態標簽規范并修訂1999/178/EC的決議”;同肘頒布了Eco—Label的紡織品規范,即202~71/EC法規,自2002年6月1日生效。2003年6月18日,歐盟頒布203/53/EC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況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劑等除外,對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應的限制。限定若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mg/kg,重量百分率),則該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不能用于紡織品和皮革加工、紙漿生產和造紙生產、化妝品、殺蟲劑和生物殺滅劑的配方。實際上歐洲許多企業標準對APEO限量控制更嚴,有的要求10mg/kg。NPEO和OPEO占APEO總量的95%以上,NP和OP分別為它們的主組分,檢測結果必須是4個化合物的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產品。世界著名檢測公司如天祥、申美、SGS等均限定低于10mg/kg。 結論 1.原液著色滌綸纖維生產企業,對著色原料(色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應商應進行嚴格的評價并要求其供應的著色產品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原液著色滌綸纖維應重點關注鈦系催化劑在聚酯行業的應有進展,積極開發應用環保催化劑,從而避免現用銻系催化劑帶來的環保問題。 3.原液著色滌綸纖維應對紡絲油劑供應商進行嚴格的評價并優選供應商,要求其油劑中使用的乳化表面活性劑不能含有APEO成份。 4.原液著色滌綸術雖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但生產企業應及時跟蹤并積極研究國內外相關技術標準,特別在與歐盟進口商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有環保條款,以避免化學品殘留引發經濟糾紛。 參考文獻 [1]《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第四部分、重點領域(一)發展新型紡織纖維材料產業。 [2]孔凡滔等《PET鈦系催化劑的研究進展、發展趨勢及應用策略》[J].上?;ぃ?/p> 2008年5月,VOL33,NO.316-18。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