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美服裝須用英文標注纖維成分
日前,一批服裝由于未標注纖維成分,不符合美國《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的相關要求而被退運,這是江陰出口紡織服裝產品首次因標示不合格而導致退運。 美國2011年頒布的《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及《羊毛產品標簽法》規定,進口紡織品及服裝必須加施標志或標簽,標簽必須用英文標注纖維成分,可標注于標簽背面;對纖維成分的標注要采用非商標纖維名稱,且按重量的占比由大至小排列;除毛或再生毛及具特殊功能的纖維外,占纖維總重量不足5%的纖維不應以名稱識別,而應列為其他纖維。 據了解,2011年江陰地區出口美國服裝貨值達4.1億美元,美國已成為江陰服裝產品最大的出口國。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服裝出口企業,在出口美國時應加強對產品標簽的管理,嚴格按照美國相關法規要求加施標志或標簽,避免因標簽不符而造成經濟損失。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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