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淺析
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10版標準)已于2011年1月14日發布,此版本取代目前實施的GB18401—2003(以下簡稱03版標準),將于2011年8月1日起實施?!秶?a href='http://www.sysinfo.cc/Jiafang/' title='家紡專業信息' target='_blank'>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是國家強制性標準,是產品進入市場的必要條件,是為了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而提出的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它在紡織品生產銷售以及日常監督檢驗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確理解標準條文,明確其與03版標準的區別顯得尤為重要。 1主要區別與條文理解 10版標準與03版標準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可以稱之為GB18401—2003的加強版。 1.1適用范圍 10版標準在適用范圍中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服用、裝飾用和家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注: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梢娺m用范圍中增加了“家用紡織產品”,刪除了“供需雙方另有協議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和銷售,不管是供需雙方另有協議或是進口紡織產品都必須滿足本標準的技術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強制性。附錄A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紡織產品目錄中進一步明確了本標準的適用范圍,增加了“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傘等”,“地毯”,將“裝飾掛布、工藝品等裝飾小物件”變更為“布藝工藝品”。 1.2嬰幼兒紡織產品的定義 嬰幼兒紡織產品的定義由03版標準的“年齡在24個月及以下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改為“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的嬰幼兒穿著或使用的紡織產品”。同時將5.3條文注釋中的適用身高由“80cm”改為“100cm”。相比03版,10版標準對嬰幼兒紡織產品的定義更加廣泛,更加貼近嬰幼兒身高的實際情況,也對嬰幼兒紡織產品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 1.3產品分類和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表示方法 10版標準條文4.1中,產品分類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號+文字的描述形式”改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類方法。 條文5.2改為“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產品的技術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樣。對這一變化的理解非常重要。10版標準中產品分類和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產品分類是按照產品的最終用途對紡織產品的屬性進行的分類(附錄B給出了分類示例),而A類、B類、C類代表的是技術要求,它們之間沒有對應的等效的關系。而03版標準沒有明確區分,一般理解為對應的關系。也正因如此,在10版標準實施以后,在使用說明的標注格式上帶來了一些困惑。 1.4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10版標準附錄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種類由23增加到了24。相對03版,10版標準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更加嚴格,也對檢驗機構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23344,將GB/T17592.1變更為GB/T17592,并在表1的腳注c中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為≤20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檢測的可操作性。 同時在條文6.8中對4-氨基偶氮苯的檢測做了具體規定:“一般,先按GB/T17592檢測,當檢出苯胺或1,4-苯二胺時,再按GB/T23344檢測”。 1.5pH值要求的變化 10版標準的表1中,B類產品的pH值由4.0~7.5放寬至4.0~8.5,相比03版要求符合我國紡織染整行業的實際生產情況,充分考慮了我國不同地區的水質差異和水資源浪費等因素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企業的成本。 同時,10版標準在表1的腳注a中增加了“非最終產品”,對可放寬至4.0~10.5的產品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以便于理解。 1.6色牢度不考核的說明 10版標準表1的腳注b由“洗滌褪色型產品不要求”改為“對需經洗滌褪色工藝的非最終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要求;扎染、蠟染等傳統的手工著色產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幼兒紡織產品”。同時條文5.2中增加“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這就更加明確的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裝如果為最終產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 10版標準增加了部分對色牢度不考核情況,如手工著色產品、本色及漂白產品,更好的體現了適應性和針對性。 此外,10版標準還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調整了附錄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錄D,將7.4注的內容納入條文等。 2建議 新舊標準過渡期時間為多長?過度期間使用說明應如何標識?標識中是否需要標注年號?過渡期間標準如何實施?目前尚無具體實施細則公布。加上不同檢驗機構和企業對此的解讀不盡相同,給企業和檢驗機構帶來一些困擾。因此,建議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或制定新舊標準過渡期的相關實施細則。 前文提到10版標準的產品分類和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的表示方法發生了變化,但是部分未更新的產品標準,沿用了03版標準的表示方法,這就給產品的使用說明標注方式和安全技術類別的選用帶來困擾。如行業標準FZ/T81007—2003《單、夾服裝》中3.12.7規定:“成品的pH值限量,直接接觸皮膚的服裝為4.0~7.5”,3.12.8規定:“成品的pH值限量,非直接接觸皮膚的服裝為4.0~9.0”,當服裝執行GB18401?2010和FZ/T81007?2003時,就會產生歧義,帶來不同的理解,如: a)如某產品使用說明標識為“GB18401—2010B類”和“FZ/T81007?2003”,產品分類未標注,那么此產品的pH值按照FZ/T81007—2003的要求則可能是4.0~7.5,也可能是4.0~9.0。而GB18401—2010B類產品對pH值的要求為4.0~8.5。在監督檢驗時,pH值的測試結果若為8.0,如果從嚴判定,此產品不合格;而企業認定此產品為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按FZ/T81007—2003規定的4.0~9.0,結合GB18401—2010B類要求,要求指標應該為4.0~8.5,此產品合格。 首先,標注“GB18401—2010B類”肯定是正確的,因為GB18401?2010中并未要求對產品分類進行標注,而產品分類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有的服裝產品可能是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也可能是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 b)另一種為對類似情況的解讀為:需要標注產品分類,即在標識中注明產品類別,這又會給使用說明的標注帶來麻煩。因為按照10版標準的理解,除了嬰幼兒紡織產品,標注“嬰幼兒用品”字樣外,不宜用文字的形式進行標注。而目前不同檢驗機構對此的解讀不盡相同,也給紡織服裝企業帶來困擾。 鑒于以上原因,個人建議標準化委員會和標準制定相關單位對GB18401-2010標準實施后的標識格式和判定的指標選用進行補充說明,統一檢驗機構和企業對此標準的理解。建議可按照產品分類進行標注,如,嬰幼兒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嬰幼兒用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標注格式:“基本安全技術要求:B類”(或A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標注格式:“基本安全技術要求:C類”(或A類或B類),或者也可以按照“執行標準:產品標準GB18401B類”的格式進行標注。 GB18401—2010實施以后,當產品標準規定的甲醛、pH值由于表達方式的變化導致與GB18401-2010發生沖突時,統一按照GB18401-2010進行判定。這樣不僅能理順各標準之間的關系,方便企業標注產品使用說明,也避免了染整服裝等相關企業進行質量管控,而且也與修訂GB18401—2010時放寬pH值指標的初衷相吻合。此外以后產品標準更新時,甲醛、pH值、致癌芳香胺、異味等指標可直接按照GB18401要求執行,不用另外規定指標。 3結語 10版《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相對于03版來說,覆蓋面更廣,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更加嚴格,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十二五期間對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視。它的執行將更加有效地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更加有力地引導紡織相關企業進一步提高質量環保意識,倡導低碳節能,以便從容應對國際貿易保護,提升我國紡織服裝企業在國際上的市場競爭力。同時標準制定單位和監督檢驗機構,要加強對標準的宣傳、宣貫和引導,統一各方對標準的理解和運用,使新標準更好地發揮作用。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