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朝向更安全的服裝
本上是那些被列入《市場營銷及使用》指令(76/769/EEC指令)。這項指令由1976年開始實施。多年來,隨著有關化學的品危害知識不斷增加,新的限制也隨之不斷加入指令中。最終,共有涉及幾百種物質的57組化學品被列入了此項指令的限制范圍。
自2009年6月1日起,《市場營銷及使用》指令已不再使用,但這項指令下的要求被列入REACH法規下的附錄十七。 SVHC及廠商義務說明REACH法引入了一種新的化學成分類別,即高關注物質。高關注物質指的是對人體健康及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化學物質。授權的目的就是通過逐步把高關注物質用更安全的物質或技術來取代,從而控制它們所帶來的風險。 在授權過程的兩個階段中,兩份清單所要求履行的義務也不同。候選清單要求履行兩項的相關義務為:1、與供應鏈廠商進行溝通,2、向ECHA通報。授權清單則要求其所列物質的使用權。 (1)與供應鏈廠商進行溝通:如果商品含有候選清單中的高關注物質,且比例高于0.1%時,或是消費者對商品中的高關注物質提出查詢時,你就須要和供應鏈廠商或消費者提供該高關注物質的名稱,并且提交所有相關的安全使用指南。對于消費者查詢,這些資料都必需在45天之內提供。 上述第一種情況可通過舉例來說明。假設進口一批紐扣,這批紐扣內含有候選清單上的一種高關注物質,且成分在紐扣中的比例達到了0.5%之多,那么供應商就必須告知這批產品的買家(比方說歐盟進口這些紐扣的進口商或襯衫的制造商),因為此高關注物質的成分超過了法規所限制的0.1%。 然而,如果這些紐扣是一些進口襯衫的一部分,那么紐扣中的高關注物質的成分比例將以它在一件襯衫整體重量中所占的比例來計算。如果這種物質成分在一件襯衫中所占的比例低于0.1%,那么就不必作何信息溝通。 到目前為止有七個國家并不同意這0.1%重量比的定義,這七個國家分別為:奧地利、比利時、丹麥、德國、法國、瑞典及挪威。若有進口商品將在這些國家銷售,那么我們建議首先了解清楚和明白這些國家對“0.1%重量比”的定義,如果有任何疑問,有關國家的REACH幫助臺可以提供更多信息。 必須注意的一點是一旦高關注物質被列入候選清單,與之相關的義務就立即生效。這些義務已于2008年10月28日(即第一次公布有15種高關注物質的候選清單發布爾日)開始執行。之后ECHA分別在2010年1月13日又加入了14種,及在2010年3月30日把丙烯酰胺加入到候選清單中,現時的候選清單總共包括了30種高關注物質。 (2)向ECHA通報:當一種物品所含的高關注物質重量比高于0.1%,且每年每家制造商或進口商所使用此高關注物質的總體重量大于一噸時,這項義務就必須執行。 通知適用于6月1日2011年。一個制造商或進口商需要注意的變化,因為一個新的候選名單的SVHC符合標準的通知必須通知到人道執委會在半年之內上市。不同的是通信的義務,這也適用在任何情況下,有豁免通知義務的,因此建議您尋求專家的意見,如果你覺得你可以申請的通知。 通報義務將于2011年6月1日開始生效。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留意候選清單的發展,因當一項新的高關注物質被列入候選清單時,如符合通報義務的所有條件,那么通報必須在六個月內給ECHA。通報與供應鏈廠商進行溝通的義務不同的是,溝通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而通報則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豁免。所以如果你碰到與通報相關問題,可以咨詢一下專家的意見。 (3)授權:一旦某種高關注物質被列入附錄十四(授權清單),除非巳被授權,否則在歐盟規定期限(所為的”日落”日期)后,這高關注物質都在市場上發售或用于在生產中。然而,很容易使進口商混淆的地方是,授權只適用于進口的物質和混合物,而不適用于物品。這點是進口商所必須清楚了解的。 雖然“授權”并不適用于進口物品,但是一些品牌可能會選擇禁用一切附錄十四中的高關注物質,以使其進口與歐盟制造的產品的安全水平達到一致。因此,為了商業利益,非歐盟制造商也應了解附錄十四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