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棉花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42號)和國家經貿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對GB1103―1972〈棉花(細絨棉)〉國家標準修訂的意見及工作安排的函》(質技監標函[1999]8號的精神,對GB1103―1972《棉花(細絨棉)》進行修訂的。
國務院要求本標準于1999棉花年度實施。由于受時間和客觀條件所限,本次修訂對不同問題采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
1.對原標準進行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棉花品級實物標準現行管理辦法,修訂了棉花品級實物標準有關內容。
(2)將棉花標準含水率改為公定回潮率。
(3)規定棉花含雜率從凈重中折算扣補。
(4)在棉花質量要求中,增加了棉花中嚴禁混入危害性雜物的有關規定;在試驗方法中,增加了異性纖維檢驗方面的內容。
(5)增加了成包皮棉的抽樣數量。
(6)原標準“在同一批棉花中,允許有相鄰品級的棉花34%,超過此數時,應分別計價”的規定,修改為“同一批棉花中,不允許有跨主體品級的棉花;與主體品級相鄰品級的棉花比例不得超過20%”。
(7)增加了收購籽棉、成包皮棉的公量檢驗內容,并對檢驗方法作了統一規定。
(8)修改了成包皮棉質量標識的標示方法。
(9)明確了各檢驗項目的檢驗順序。
2.下列內容列入了標準,從2000棉花年度開始實施:
(1)將馬克隆值作為棉花的質量考核指標。
(2)棉花長度以2mm分級改為以1mm分級,28毫米為長度標準級。
3.有此內容需要在進一步調研或試驗驗證、取得相關數據及解決有效檢測手段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如:
(1)棉花品級標準的重新制定及檢驗。
(2)斷裂比強度作為棉花質量的考核指標及檢驗。
(3)短纖維含量作為棉花質量的考核指標及檢驗。
(4)棉花長度快速檢驗方法及使用的儀器設備。
(5)鋸齒衣分試軋機取代皮輥衣分試軋機。
(6)改進棉花品級實物標準的制作方法。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103―1972。
本標準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纖維檢驗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纖維檢驗局、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棉麻局、國家紡織工業局行業管理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何永政、徐水波、楊寶富、童金柱、熊宗偉、項時康、孫維東、楊照良、王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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