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服裝用皮革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制革用豬、牛、羊及其它動物皮,采用各種工藝、各種鞣制(如鉻鞣及各種結合鞣等)鞣制加工的各種服裝及手套用皮革,也適用于軟包袋用皮革。
引用標準
GB4689皮革成品物理化學性能試驗方法
GB4694皮革成品包裝、標志、運輸和保管
QB/T1327皮革表面顏色磨擦牢度測試方法
產品分類
產品分類見表1。
1)當pH值為3.5~4.0時,檢驗此項。
4.2外觀要求
4.2.1革身柔軟、豐滿有彈性。
4.2.2全張革厚薄基本均勻,無油膩感、無異味。
4.2.3皮革切口與革面顏色基本一致,染色均勻,經涂飾的革涂層應粘著牢固。
絨面革絨毛均勻。
5.試驗方法
5.1空氣調節試樣按GB4689.2進行空氣調節。
5.2理化性能試驗
5.2.1顏色磨擦牢度按QB/T1327進行檢驗。
5.2.2其作項目按GB4689進行檢驗。
5.3外觀檢驗在自然光線下,選擇能看清的視距,以感官進行檢驗。
6.檢驗規則
6.1組批以同一批原料投產、按同一生產工藝生產出來的同一品種的產品組成一個檢驗批。
6.2出廠檢驗
6.2.1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檢驗,經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6.2.2檢驗項目外觀檢驗、顏色磨擦牢度撕裂強度。
6.2.2.1外觀檢驗按4.2條的規定逐張(片)進行檢驗。
6.2.2.2顏色磨擦牢度在外觀檢驗全部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3張(片),按5.2.1的規定進行。
6.2.2.3撕裂強度用6.2.2.2檢驗過的樣品取樣,按5.2.2的規定進行。
6.2.3合格判定
外觀檢驗應全部符合4.2條的規定。理化性能檢驗中,3張(片)中如只有1張(片)符合表2中的撕裂強度或顏色磨擦牢度的規定,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如有2張(片)及以上不符合表2該兩項中任一項的規定,則加倍取樣對該項進行復驗,復驗中如仍有2張(片)及以上不符合該項的規定,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3型式檢驗
6.3.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原料、主要工藝、鞣劑變動時;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正常生產時,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試驗。
6.3.2抽樣數量
從被檢產品中隨機抽取5張(片)全部進行外觀檢驗,其中3張(片)進行理化性檢驗。
6.3.3合格判定
6.3.3.1單張(片)判定原則
表2中撕裂強度的顏色磨擦牢度兩項如有一項不合格,即判該張(片)不合格,技術要求中其它各項,累計三項不合格者,則判定該張(片)不合格。
6.3.3.2整批判定原則
在5張(片)被測樣中,如有2張(片)及以上不合格,則加倍取樣10張(片)復驗。10張(片)全部進行外觀檢驗,其中6張(片)進行理化性能檢驗,如有3張(片)及以上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應符合GB4694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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