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紡織品協議產品范圍
A).所有棉、毛、化纖、絲混紡、棉以外植物纖維或其混紡纖維制成的纖維條、紗、織物、服裝以及其它紡織制成品(以紡織成份為其主要特征的 產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種纖維或所有這些纖維之和構成該產品的主要重量,均受協議的約束。 B).為協議的需要,(A)款項下紡織品將劃分如下: 1.如果產品的主要重量為化學纖維則為化學纖維紡織品,除非: a.針織或鉤編服裝,如毛的重量達到或超過所有纖維的23%,則為毛紡織品; b.非針織或鉤編服 裝,如毛的重量達到或超過所有纖維的36%,則為毛紡織品; c.梭織織物,如毛的重量達到或超過所有的纖維的36%,則為毛紡織品; 2.如果不屬于上述(1)的范圍的產品的主要重量為棉,則為棉紡織品。但是,如為梭織織物, 其中毛 的重量達到或超過所有纖維的36%,則歸為毛紡織品。 3.如果上述兩條規定都不適用和產品的主要重量為毛,則為毛紡織。 4.如果上述規定都不適用和產品的主要重量為絲或非棉植物纖維,則為絲混紡或棉以外植物纖紡織品。除非: a.如果棉和毛和/或化學纖維之和達到或超過所有纖維重量的50%,且棉的成份等于或超過毛和/或人造纖維成份的重量,則為棉紡織品。 b.如果不屬于上述(4)(a)的范圍,且毛的重量超過所有纖維成份的17%,則為毛紡織品。 c.如果不屬于(4)(a)或(b)款的范圍,且化學纖維的棉和/或毛之和按重量計達到或超過所有纖維的50%和化學纖維成份毛和/或棉成份的總 重量,則為化學纖維紡織品。 C).盡管有上述規定,絲成份的重量達到70%或以上的服裝(除非毛成份的重量也超過17%)和絲成份重量達到85%或以上的非服裝產品,不受協議的 約束(注:絲綢服裝受中美絲綢服裝協議的約束)。絲混紡和非棉質植物纖維毛衫如上所定,將劃分為“絲混紡”毛衫和“非棉質植物纖維” 毛衫。為本條款的需要,如果絲成份的重量超過棉之外植物纖維的重量(如含有話),則此類毛衫為“絲混紡”毛衫。如不能按前述劃分為“ 絲混”毛衫,則為“非棉質植物纖維”毛衫。按(B)(4)(b)款的規定,絲成份重量達到70%或以上和毛成份重量達到17%以上的服裝,將劃分為毛紡織品。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