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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標企業必須于配額年度當年10月31日前將所有中標配額的100%中標金交至招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戶。對于逾期未交納100%中標金的中標配額,招標委員會將視為已無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還已交納的中標保證金,并將收回配額的20%計為該企業該類別當年度浪費配額。對浪費配額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依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該規定從2001年起執行,包括2001年度已進行的協議標和第一次公開招標的中標配額。
2. 收回的配額將用于在當年11月份進行公開招標。
特此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OO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