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自主申領有關事項通知
自1998年下半年起,外經貿部對部分使用率偏低的紡織品被動配額類別實行了總量控制、自主申領出口許可證管理(以下簡稱“自主申領管理”)。兩年的實踐表明,實行自主申領管理類別的配額使用率獲得了較大幅度提高,但同時也出現部分企業憑虛假出口合同惡意搶占配額、擾亂自主申領秩序的現象,嚴重影響了自主申領管理類別配額的使用。 為進一步提高自主申領管理類別配額的使用率,規范自主申領秩序,針對近兩年自主申領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經多次會議討論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外經貿部決定采取措施,完善紡織品被動配額自主申領管理,自2001年度起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于配額年度當年一至八月和配額年度上年清關率均低于40%的配額類別,外經貿部對其配額年度下年配額實行自主申領管理,由出口企業在總量范圍內自主申領出口證書。配額年度下年實行自主申領管理的類別清單在第一次預分時公布。外經貿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實行自主申領管理配額類別的確定標準進行調整。2001年度實行自主申領管理的類別清單已于2001年度第一次預分時公布。 二、外經貿部于每年十二月將相當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領類別當年一至十一月清關反饋數量兩倍或更多的下一年度配額數量下達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于沒有當年清關反饋數量的地方,按各地方反饋數量中的最低量下達。 對于中央管理的外經貿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外經貿部將相當于中央企業各自主申領類別當年一至十一月清關反饋業績1.5倍的配額數量下達給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事務局),具體數量列于各中央企業名下,并將相當于所有中央企業各自主申領類別當年一至十一月清關反饋業績總量0.5倍或更多的數量下達給事務局,列于事務局名下。 三、各簽證機關負責在外經貿部下達的總量范圍內向所屬出口企業簽發出口證書。對于上年度有清關業績的企業,簽證機關保留其相當于業績數量配額的優先使用權四個月,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證書時,應先使用簽證機關為本企業保留的配額數量。五月一日后,列于中央企業名下但尚未申領的配額數量,一次性全部轉入事務局名下。 四、外經貿部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適時公布各自主申領類別各簽證機關已申領的配額數量和剩余的配額數量。對于中央企業和事務局的配額數量,在配額年度五月一日前,外經貿部只公布事務局已申領的數量和剩余數量,不含保留業績的中央企業數量;五月一日后,公布事務局各自主申領類別配額總量、已申領數量和剩余數量,保留業績的中央企業剩余數量全部納入事務局名下。 五、出口企業在出口自主申領管理配額項下紡織品時,應在簽訂外銷合同前,向所屬簽證機關或通過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查詢有關配額類別本地區配額剩余數量,中央企業應查詢事務局的剩余數量。在確認有剩余數量后,方可對外簽約。簽約后,應立即憑外銷合同向所屬簽證機關申領出口證書。 六、對于實行自主申領的配額,簽證機關須按照《全國紡織品被動配額出口許可證管理系統工作規范》,在審核企業的外銷合同,并核實有關類別本地區配額剩余數量后,方可為企業簽發出口證書。 七、簽證機關在本地區某自主申領類別簽證率達90%后,可根據企業的出口需要,向外經貿部提出追加配額申請。中央企業在事務局某自主申領類別簽證率達100%后,可直接向外經貿部提出追加配額申請。外經貿部根據提出申請的地方和中央企業有關類別的清關率,決定是否批準及批準的數量。 八、各地方簽證機關應根據本地區出口企業自主申領管理配額的申領數量,定期核查企業的經海關驗訖的出口報關單等出口單據。對憑虛假出口合同強占配額的企業,一經查出,應嚴加處罰。中央企業自主申領管理配額的使用情況由外經貿部核查。 九、對于原實行自主申領,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實行自主申領類別的配額,外經貿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業上一配額年度相應的出口業績,按業績配額的分配原則分配。 十、外經貿部有權根據各自主申領類別的全國簽證率和清關率,對各簽證機關自主申領類別的配額數量進行調整。 十一、外經貿部將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領類別配額的出口企業相應的經海關驗訖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許可證海關核退聯。對惡意搶占自主申領類別配額而未實際出口的企業,外經貿部將取消該企業所有自主申領管理配額的自主申領資格。對縱容企業惡意搶占配額的簽證機關,外經貿部將取消該簽證機關所有類別的自主申領資格。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實行自主申領管理的紡織品被動配額,繼續按照《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許可證的紡織品被動配額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54號)執行。 十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我部原下發的《關于對非緊俏類別紡織品被動配額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簽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73號)、《關于加強對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許可證的紡織品被動配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336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