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歐盟在華紡織品加工貿易復輸歐盟及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管理事項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對歐盟紡織品出口證書的簽發與管理,現將歐盟在華紡織品加工貿易復輸歐盟出口證書以及輸歐盟紡織品原產地證書簽發及管理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關于加工貿易產品復輸歐盟 (一)根據中歐雙邊紡織品協議和雙邊絲麻協議的規定,對于中方企業出口的在中國加工后復進口到歐盟的紡織品,如符合歐盟現行外部加工規定,則不受雙邊協議規定的被動配額限制,適用由歐盟自主管理的外部加工貿易配額(以下簡稱“OPT”配額)。對于符合外部加工貿易規定的復進口,歐盟將事先給歐盟進口商簽發“預先進口授權書”(PRIOR
AUTHORIZATION FOR ECONOMIC OUTWARD PROCESSING)。 (二)中方企業出口OPT配額項下紡織品時,應憑進口商提供的”預先進口授權書”復印件(兩份)以及相關出口文件,向所屬紡織品出口證書簽證機關申領原產地證書,原產地證書第9欄內應標明“預先進口授權書”的號碼。 (三)簽證機關在審核“預先進口授權書”復印件以及相關出口文件后,為出口企業簽發原產地證書。同時,在一份“預先進口授權書”復印件上加蓋歐盟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簽證章,退還出口企業。另一份“預先進口授權書”留存簽證機關。 (四)出口企業向海關申報OPT配額項下紡織品出口時,須向海關提交加蓋了簽證機關紡織品出口許可證簽證章的“預先進口授權書”復印件,無須出具紡織品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加蓋簽證章的“預先進口授權書”復印件辦理出口驗放手續。 二、關于原產地證書 (一)根據中歐雙邊協議規定,中方企業向歐盟出口雙邊協議項下紡織品(含配額和非配額)時,按不同產品分別向簽證機關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證書、向普惠制原產地證書簽發機關申領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或在發票或其他票據上聲明產品系中國原產。上述兩類原產地證書只供歐方海關進口時核驗。向歐盟出口配額項下紡織品須同時申領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二)出口企業向我海關申報對歐盟的紡織品出口時,海關不再驗核原產地證書,對屬配額項下紡織品驗核紡織品出口許可證。 請各地外經貿委(廳、局)速將有關事項通知本地區紡織品出口企業。海關總署監管司《關于轉發外經貿部〈關于停止使用對歐共體非配額類別裝船證書的通知〉》(監貨[1995]22號)和海關總署政法司《關于出口到歐盟的紡織品海關驗放問題的通知》(政法[2000]124號)停止執行。以往所發文件如與本文規定有不一致時,以本文為準。 特此通知。 附件:“預先進口授權書”格式(任一份即可)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海關總署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