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出口商品配額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標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 主任由外經貿部主管部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外經貿部對外貿易管理司(以下簡稱貿管司)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外經貿部貿管司及有關司局的相關人員擔任。 第三條 招標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不同商品的具體情況在每次招標前確定具體商品每次招標的配額數量以及采取何種招標方式、各招標方式占招標總量的比例; (二)審定具體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指導、監督招標辦公室的開標及評標工作,并審定配額招標的中標結果; (三)發布配額招標的各類通知、公告、決定等; (四)受理招標辦公室上報的企業上交配額以及配額轉受讓簽章備案; (五)審查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的收取及配額使用情況。 外經貿部貿管司負責招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招標辦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及成員由有關進出口商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相關行業協調部門的代表及有關方面的專家擔任。 招標辦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辦事規則。 第五條 招標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具體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方案,對方案中有關投標資格標準等重大事項,由招標辦公室成員集體討論、表決確定初步方案后,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二)按照投標資格標準確定投標企業名單,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三)負責開標、評標,并將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六條 有關進出口商會負責招標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包括: (一)擬訂有關配額招標的各項通知、公告、決定等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二)按統一格式印制并按規定出具《中標通知書》(見附件一)、《出口商品配額公開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見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額協議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見附件三)、《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見附件四)、《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見附件五)等; (三)核查企業交納中標保證金、中標金等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四)接受企業上交的配額,受理、批準企業配額轉受讓申請,并報招標委員會簽章備案; (五)檢查、監督企業的配額、許可證使用情況,跟蹤核查招標商品出口及市場變化情況,并按季度報招標委員會; (六)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招標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 投標資格、價格、數量及方式 第七條 投標資格 (一)公開招標 凡經外經貿部批準有出口經營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加入有關進出口商會(外商投資企業加入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注冊資本、進出口額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出口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可參加公開招標;經外經貿部核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也可參加投標,其投標商品范圍為該邊境地區自產產品;但外經貿部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協議招標 1、具有公開招標投標資格,且前2年或前3年該招標商品年平均出口數量或金額之和達到全國年平均出口總量或總金額一定比例的前若干家企業;其他注冊資本或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資產狀況及經營效益良好、所產商品附加值高、品牌馳名的出口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該招標商品主產地的骨干出口企業及積極參加該商品反傾銷應訴并按時足額交納應訴費用的企業。 2、紡織品被動配額協議招標投標資格 招標辦公室根據招標委員會提供的有關企業在設限國設限前對該國的紡織品出口實績、我國與設限國家簽定的雙邊協議及其他情況確定協議招標投標資格。 (三)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某些商品的投標資格,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八條 投標企業自主決定投標價格。為防止出現不合理的低標價,招標辦公室可視具體情況事先確定并公布最低投標價格,低于最低投標價格的標書視為廢標。 為防止出現不合理的高標價,招標委員會有權將明顯背離正常價格水平的標書視為廢標。 對于協議招標的最低投標價格,可參考年度同一次公開招標中標企業加權平均價確定。也可視情況參考具體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潤、往年配額中標價格及其他因素來確定 第九條 為了防止中標配額過分集中或分散,招標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設定最高投標數量及最低投標數量,并在招標前予以公布。招標辦公室可視需要對具體商品根據各類企業出口實績及經營能力等情況分別設定不同檔次的最高投標量。高于最高投標量或低于最低投標量的標書視為廢標。 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標量之間自主決定投標數量,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高于外經貿部核定的出口規模減去其協議招標投標量的數量。 在協議招標中,招標辦公室參照投標企業前2年或前3年平均出口實績、供貨及經營能力等情況分別確定其最高投標數量,經招標委員會同意后通知有關企業。 參加紡織品被動配額協議招標的企業,分別在招標辦公室確定的各企業最高投標數量內投標,高于其最高投標量的標書視為廢標。 第十條 投標企業的出口實績以海關總署統計數為基準,必要時參考其它經招標委員會認可的證明材料來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須在規定的時點前以電子標書的方式投標,同時將該電子標書的打印件在規定的時間前寄達招標辦公室作為書面備份。投標時以電子數據為準,在招標委員會確認該次電子投標數據無法使用時,方以書面備份標書進行評標。 各類出口企業在規定的截標時間內只能投標一次;企業在發出電子標書后,務必通過電腦接收外經貿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以下簡稱部EDI中心)發出的標書到達反饋信息,在確認標書安全到達后,投標工作方告完成。 第四章 評標規則 第十二條 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認合格標書。 第十三條 電子標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即作為廢標處理: (一)在開標前企業自動向招標辦公室申請廢標的標書; (二)超過規定的截標時間送達的標書; (三)同一企業在規定的時點前成功送達兩份(含兩份)以上的標書,不論內容相同與否; (四)其他被招標委員會確認為廢標的情況。 第十四條 中標企業的確定 公開招標:將所有合格投標企業的投標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計投標企業的投標數量,當累計投標數量與招標總量相等時,計入累計投標總量(即招標總量)的企業,即為中標企業。 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全部中標。 協議招標:投標價格不低于招標委員會規定的最低投標價格水平的企業均為中標企業。 第十五條 中標價格和中標數量的確定 (一)中標企業的中標價格為其投標價格。 (二)中標數量的確定 1、在公開招標中,中標企業的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如果在最低中標價位的企業投標數量之和超過剩余配額數量時,此價位的企業按其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額。企業中標數量低于最低投標數量的,按未中標處理; 2、協議招標中標數量: 企業中標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企業中標數量=招標總量×[該中標企業投標金額/各中標企業投標金額總和] 或 (2)企業的最高中標數量為其投標數量。 注:投標金額=投標配額價格×投標數量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六條 投標資格審查 招標辦公室須在規定時間內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及有關材料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七條 招標辦公室須將招標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報招標委員會審定。經審定后,在指定新聞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公布協議招標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招標辦公室應在評標結束后當天以電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投標企業如有疑問,可于公布初步中標結果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招標辦公室提出。招標辦公室須在公布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初步中標結果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第十九條 招標委員會審定中標結果后,須及時通知招標辦公室,公布中標企業名單。 第二十條 招標辦公室須根據招標委員會通知,及時向中標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及《出口商品配額公開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出口商品配額協議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第二十一條 中標金的交納 中標企業須按下列規定交納配額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且不得由其他企業代交: (一)中標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以支票、匯票、匯款等形式將中標保證金匯到指定銀行帳戶,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公開招標中標保證金交款憑證》、《出口商品配額協議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中標保證金為中標金(金額=企業中標數量×企業中標價格)的30%至80%,具體比例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具體商品的情況確定。無論中標配額使用情況如何,中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在每次申領出口許可證前,按領證配額數量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相應配額的中標金余額,并出具本企業填寫的《出口商品配額公開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或《出口商品配額協議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 第二十二條 在收到企業交納的中標金后,招標辦公室發出《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對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額以及其他剩余配額,招標委員會可以根據其數量大小決定實行再次招標,或采取經外經貿部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六章 配額上交、轉讓及受讓 第二十四條 中標配額使用不完時,企業可在向招標辦公室說明理由后,根據自愿原則將其上交或轉讓。 第二十五條 企業向招標辦公室上交配額的時間不得遲于每年的10月31日。對于季節性強的招標商品,上交配額時間可另行規定。 招標辦公室在10月31日前收到企業上交的配額,其中已交相應中標金的,可予以退還,但不退中標保證金。招標辦公室10月31日以后不受理配額上交事宜。 第二十六條 中標企業須在向指定銀行帳戶交納擬轉讓部分配額的相應全額中標金后方可提出轉讓。 第二十七條 轉受讓企業必須將雙方同意進行配額轉受讓的申請報招標辦公室審批。受讓企業必須具有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于企業上交的配額,招標辦公室須在接受上交配額3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上報招標委員會;對于企業的轉受讓申請,招標辦公室須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完成審批,并將《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報招標委員會簽章備案。招標委員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章備案,并退招標辦公室,同時通知部EDI中心。 第二十九條 招標辦公室須及時從上交配額企業或轉讓企業中標配額數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轉出的配額數量,在發出《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的同時,向受讓企業發出《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并分別通知有關發證機關。 第七章 出口許可證 第三十條 配額招標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由外經貿部核準并轉發各有關許可證發證機關及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核發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除依據有關出口許可證管理規定外,還須同時依據: (一)外經貿部轉發的中標企業名單及其中標數量或《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及 (二)《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 第八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任何企業或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檢舉、投訴配額招標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作弊行為,對于上述行為,一經查實,外經貿部有權否決該次招標結果,同時對檢舉、投訴的企業或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于為個人或小團體利益而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的成員,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串標、虛報投標資格條件及以其它手段擾亂配額招標工作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2至4年的該商品配額投標資格。 第三十五條 對已中標而不按規定交納中標保證金的企業,招標委員會將收回其中標配額,并取消其2年該商品的投標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于企業未按規定上交、轉讓,又未在配額有效期截止日前領取的配額以及雖領取但未實際出運的配額,視為被浪費的配額。對浪費全年中標配額小于30%、大于5%的企業,取消其下2年該商品投標資格;對浪費全年中標配額大于或等于30%的企業,取消其3年該商品投標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本章以上各條所列舉的違規企業,如果其行為構成故意破壞招標工作且情節嚴重,招標委員會有權取消其單項直至所有招標商品的永久投標資格,并按有關法規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標企業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規定交納中標金(包括中標保證金)的,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時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經招標辦公室決議,由招標委員會批準,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 如因國際市場等原因出現某商品中標配額領證率普遍較低的情況,經招標辦公室決議,由招標委員會批準,可免除相關中標企業的部分乃至全部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招標委員會在指定銀行開立專用帳戶,用于收取中標保證金和中標金。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進出口商會辦理。 第四十一條 招標辦公室須在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中標保證金收取截止日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委員會報告收取情況。 第四十二條 出口商品配額招標的公告、通知等由招標委員會指定《國際商報》、《國際經貿消息》或其他有關媒介予以發布。 第四十三條 未經外經貿部或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發布與配額招標有關的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出口商品配額有償招標辦法實施細則》、《紡織品被動配額部分類別有償招標和有償使用實施細則》(試行)、《關于1999年度紡織品被動配額招標若干問題的通知》及其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一:《中標通知書》(略),附件二:《出口商品配額公開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略),附件三:《出口商品配額協議招標中標金交款憑證》(略),附件四:《申領配額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略),附件五:《招標商品配額轉受讓證明書》(略)。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