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概況
中美紡織品貿易概況 中美紡織品貿易在中美貿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國紡織品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美國商務部統計,1998年,我對美國出口紡織品服裝19.43億平方米,出口金額59億美元,分別占美國紡織品服裝進口的7.5%和9.8%。從出口數量來看,我對美紡織品服裝出口位居墨西哥和加拿大之后列第三位,從出口金額來看,位居墨西哥之后列第二位。九十年代以來,我對美紡織品服裝出口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紡織品出口保持增長,自1993年達到高峰后呈現下降。1991至1997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數量平均年增長0.2%,出口金額平均年增長5.3%,低于美紡織品進口平均年增長8.2%和8.7%的水平。 1991至1993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數量和金額均居對美紡織品出口首位。1991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8.71億平方米,出口金額為9.08億美元,1993年出口數量和金額分別達到11.76億平方米和13.17億美元,年平均分別增長16.2%和20.4%,高于美紡織品進口11.7%和10.5%的平均增長水平。 1994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數量退居加拿大之后,位居第二位,1997年退居加拿大、墨西哥之后,位居第三位,出口金額雖增幅趨緩,但仍居于首位。1994年至1997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數量平均年降幅0.5%,而同期美國紡織品進口年增長8.7%,1996年我對美紡織品出口僅7.82億平方米,低于我1991年出口水平。從出口金額來看,同期,我出口年增長2.7%,低于美國年增長8.7%的水平。 2、服裝出口增幅低于美國服裝進口平均增長水平。1991至1997年,我對美服裝出口數量年增長0.2%,出口金額年增長5.8%,遠遠低于美服裝進口年增長10%和10.3%的水平。 從出口數量來看,自1995年起,我對美服裝出口下降,1996年被墨西哥超過,由首位退居第二位。1995年我對美服裝出口8.62億平方米,比1994年9.34億平方米下降了7.7%。1996年我對美服裝出口保持8.62億平方米,而同期墨西哥對美服裝出口由1995年的7.74億平方米增長到1996年的10.99億平方米。 從出口金額來看,除1995年與上年基本持平外,我對美服裝出口一直保持增長,但1997年被墨西哥超過,由首拉退居第二位。1991年,我對美服裝出口28.42億美元,同期墨西哥出口僅為0.23億美元;1997年我對美出口增長到44.88億美元,而同期墨西哥出口激增到50.50億美元。 3、紡織品服裝出口平均單價大幅提高。1998年我對美紡織品服裝出口平均單價為3.04美元/平方米,高于美國2.33美元/平方米的進口平均單價。自1991年以來,我對美紡織品服裝出口平均單價一直處于上升趨勢,出口產品檔次不斷提高。就紡織品而言,1991年我對美出口平均單價為1.04美元/平方米,1997年達到1.34美元/平方米,平均年增長5.2%,高于美國平均年增長0.4%的水平。就服裝而言,1991年我對美服裝出口平均單價為3.34美元/平方米,997年達到3.74美元/平方米,平均年增長5.7%,而同期美國進口平均單價的平均年增長率僅為0.3%。 4、紡織品服裝出口份額下降。1998年,我對美紡織品服裝出口數量只占美國紡織品服裝總進口的7.5%,比居于前兩位的墨西哥和加拿大分別低6.2和2個百分點,且我所占份額呈不斷下降趨勢。我紡織品出口所占份額由1991年的13.1%下降到1997年的9.9%,服裝出口由1991年的13.8%下降到1997年的8.3%。 中美紡織品貿易協議概況 現行中美第五個雙邊紡織品協議于1997年二月在北京達成。協議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雙邊紡織品服裝貿易協議;2、雙邊絲綢服裝貿易協議;3、許可證安排;4、地毯豁免許可證安排。其中雙邊絲綢服裝貿易協議已于1997年年底終止,1998年底中美雙方也就對許可證安排涵蓋的產品范圍進行修正達成一致意見,自1999年1月1日起,輸美絲綢服裝取消許可證限制。 1、中美雙邊紡織品服裝貿易協議 中美雙邊紡織品服裝貿易協議共22款,分協議期限、產品范圍和纖維分類、協議結構和限額、靈活調整、磋商機制、出運安排、合作執行限制條款、數據交換、合作防止舞弊、許可證制度、商業樣品和私人物品、公平條款、協議執行問題磋商、保留權、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執行協議終止權等十五個部分。 (1)協議有效期:中美第五個協議有效期為四年,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2)設限類別結構: A受配額限制的產品類別: 第一組:除369-S、863-S、870、225和224-V以外的單限類別 200,218,219,226,237,239,300/301,313-315, 317/326,331,333-336,338/339,340-342,345, 347/348,350-352,359-C,359-V,360-363,369-D, 369-H,369-L,410,433-436,438,440, 442-444,445/446,447,448,607,611,613-615,617, 631,633-636,638/639,640-643,644/844,645/646, 647-652,659-C,659-H,659-S,666,669-P,670-L, 831,833,835,836,840,842,845-847。 第二組:其他棉、毛、人造纖維服裝 630,332,349,353,354,359-O,431,432,439,459, 630,635,653,654,659-O。 第三組:其他棉、毛、人造纖維非服裝產品 201,220,222,223,224-V,224-O,225,227,229, 369-O,400,414,464,465,469,600,603,604-O, 606,618-622,624-629,665,669-O,670-O。 其中:225為第三組中的單限類別,224-V為第三組中的 協商類別 第四組:絲混紡及非棉植物纖維服裝 832,834,838,839,843,850-852,858,859。 不屬于上述四個分類的單限類別:369-S、863-S、870。 B、不受配額數量限制,但須出具出口許可證的產品類別 800、810、863-O、604-A、871、899。 (3)合并類別和分限類別 A、合并類別(MERGEDCATEGORY) 300/301317/326339/339347/348445/446638/639644/ 844645/646。 B分限類別(PARTCATEGORY) 224-V224-O338-S339-S340-Z341-Y359-C359-V 359-O360-P369-D369-H369-L369-S369-O410-A 410-B440-M604-O651-B659-C659-H659-S666-C 659-O669-P669-O670-L670-O863-S。 C、子限(SUB-LIMIT):除對某些類別(含合并類別)進行限制之外,再在該類別總量之中,對其分限或合并類別中的一個類別進行數量限制,分限的數量即為子限。子限類別的數量為該類別總量的其中數,而非兩個類別的數量。如338/9-S為338/9的分限,338/9類1997年協議量為2310781打,其中分限338/9-S的子限為1754135打。即338/9-S和338/9-O的總量為2310781打,338/9-S最多不超過1754135打。338/9-S出運的數量同時占用338/9-S和338/9的數量。 類別子限類別 317/326 326 338/9338/9-S 340 340-Z 341341-Y 360 360-P 410410-A、410B 440 440-M 651651-B 666 666-C G3224-V、225 (4)類別分類: 人造纖維類別:產品主要重量為人造纖維 棉類別:產品的重量以棉為主 毛類別:產品的重量以毛為主 絲混紡或非棉植物纖維紡織品:產品的重量以絲或非棉植物纖維為主。 除非: Ⅰ、針織、鉤針服裝且毛(23%(毛類別)); Ⅱ、非針織、鉤針服裝且毛(36%(毛類別)); Ⅲ、梭織織物且毛(36%(毛類別)); Ⅳ、棉+毛+人造纖維(所有纖維成份總重量的50%),且棉(毛+人造纖維(棉類別)); Ⅴ、產品重量以絲或植物纖維為主, 且不滿足Ⅳ,毛(所有纖維成分總重量的17%);(毛類別) Ⅵ、棉+毛+人造纖維≥所有纖維成分總重量的50%, 且人造纖維≥毛+棉(人造化纖類別) Ⅶ、絲≥70%毛≥17%(毛類別) Ⅷ、服裝且絲≥70%且毛<17%、非服裝且絲≥85%(不受協議限制) (5)靈活條款 A、類別轉移(SWING):協議年度當年各類別之間配額數量的轉入和轉出 Ⅰ、單限:在相應組限總量內,各單限類別允許轉入5%; 315類無類轉,845只能轉入846類; 341和641之間、342和642之間可特殊類轉10%。 Ⅱ、組限:可轉入5%,相應數量從GⅠ、GⅡ、GⅢ中轉出 B、結轉(GARRYOVER):將上一年度未使用配額轉入當年使用。 Ⅰ、單限:各單限類別可從上一協議年度結轉本年度協議量的2%。 Ⅱ、組限:GⅠ、GⅡ、GⅢ可從上年結轉本年度協議量的3%,GIV可從上年結轉本年度協議量的5%。 C、借用(CARRYFORWARD):從下一協議年度預借配額數量當年使用。 Ⅰ、單限:各單限類別可從下一協議年度借用本協議年度配額數量的3%。 Ⅱ、組限:GⅠ、GⅡ、GⅢ可從下一年度借用本協議年度配額數量的2%,GIV可借用3%。 D、在任何協議年度內,單限類別的結轉和借用不超過當年協議配額數量的3%,GⅠ、GⅡ、GⅢ結轉和借用不超過3%,GIV不超過5%。 (6)商業樣品 商業樣品:協議規定,金額在250美元以下的商業樣品,只要有適當的標記,不受協議約束,無須出口許可證。自1998年9月起,商業樣品的金額由250美元提高到800美元,即金額在800美元以下(含800美元)的有適當標記的商業樣品,不受協議約束,無須出口許可證。 2、中關許可證安排 中美許可證安排分定義、許可證要求、ELVIS要求和其他條款四個部分,明確了對紡織品出口許可證及簽發、核查的各項要求,ELVIS數據核查的各項數據。 由于中美絲綢服裝貿易協議已于1997年年底終止,雙方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取消許可證安排中第一條第一段第(2)小段中關于紡織品的定義,即絲含量在70%或以上的服裝不受許可證安排的約束。 3、中美地毯豁免許可證安排 中美中國地毯豁免許可證安排共分七款,在相應減少第三組的配額數量后,對465、665和369-O項下的手工地毯豁免配額許可證要求。但輸美手工地毯須出具豁免證明,即由簽證相關在商業發票/出口許可證書加蓋方型豁免證明印章?;砻庾C明不受許可證安排約束,不參與ELVIS核查,美國海關憑豁免證明放行貨物。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