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儲棉競賣規則有調整
來源:錦橋紡織網
發布時間:2001-1-17
全國棉花交易市場發出公告,對國儲棉競賣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作了調整。 自去年12月19日起,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會員中從事棉紡生產的用棉企業,可直接簽約購買國家儲備棉;其他企業如紡織供銷公司、紡織集團公司、棉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從事棉花流通的會員,只得代理棉紡工業企業競買,由代理的客戶直接簽約、付款、提貨和使用。國家儲備棉不允許轉賣。 國家儲備棉競賣交易中有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事會員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規定為: 簽約:在競價閉市后的2個工作日內,如不能由棉紡企業直接簽約,判作當事會員違約并支付合同貨值5%的違約金,該筆交易無效。 付款:華棉儲備管理中心只接受棉紡企業支付的貨款并開具增值稅發票。在合同規定付款期內,如簽約的棉紡企業不能如數付清貨款的,判作買方違約并解除合同,由接受委托的當事會員承擔連帶責任——按合同約定支付5%的違約金。 提貨:棉紡企業提貨后,如發生轉賣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國家儲備棉競賣交易即日起實行“違約金預扣法”;競價閉市后即從當事會員預存資金賬戶中扣提違約金,在簽約并付清貨款前不得動用。 商品棉交易仍按既定辦法執行,不受讓述規定限制。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