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動許可進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
(1999)外經貿管發第39號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進口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國務院關于進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自動許可進口商品,系指除關系國計民生、需國家綜合經濟部門進行總量平衡的重要商品以外的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條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國家對需要適量進口、但過量進口會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一定損害的商品,實行非自動許可進口管理。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負責全國非自動許可進口商品進口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外經貿部根據中國政府在有關國際協議中所承擔的義務,負責對非自動許可進口管理商品品種的調整,并公布實行。 第六條 外經貿部根據國內工農業生產建設需要和市場需求、國家貿易平衡、外匯收支平衡狀況,以及國家外交、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需要,在參考有關行業、產業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全國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外經貿部根據各地區、國家管理企業的發展狀況、實際生產、建設需要、國內外市場供求變化等因素,將非自動許可進口商品配額計劃下達給各地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和國家管理企業,并定期進行必要的動態調整。 第八條 外經貿部根據國民經濟的政策導向、國內外市場情況、企業的經營業績、資信狀況、往年進口配額使用等情況,對有權獲得進口配額的企業資格提出核定原則,對各地區、國家管理企業的二次分配提出分配原則。外經貿部有權否決違反分配原則的二次分配。 企業資格核定和二次分配辦法,將由外經貿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條 在外經貿部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的歸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條 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 (一)匯總本地區對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的需求后上報外經貿部; (二)根據外經貿部制定的原則和條件,核定進口配額持有者的資格并報外經貿部備案; (三)根據本地區生產建設和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將外經貿部下達給本地區的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配額下達給具備資格的企業(以下稱二次分配),并將二次分配情況報外經貿部備案; (四)跟蹤核查本地區進口配額持有者和經營者的執行情況,并將有關情況反饋外經貿部; (五)根據需要協助外經貿部對本地區進口配額的調整; (六)統計和了解本地區非自動許可商品的進口情況。 第十一條 國家管理企業直接向外經貿部申請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配額,將本公司進口配額分配給所屬子公司或二級公司的分配方案報外經貿部備案,將本公司進口配額的使用情況反饋外經貿部。 第十二條 非自動登記商品進口配額的持有者如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須委托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口。 對部分市場價格波動頻繁、容易引起自相競爭的非自動登記商品進口,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獲得核定公司經營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如沒有該項商品進口核定公司經營權,須委托有該項商品進口核定公司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口。 第十三條 國家管理企業憑外經貿部下達的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配額的文件向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口許可證;地方企業憑當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下達的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配額二次分配文件,向外經貿部駐當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進口許可證。 第十四條 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許可證的有效簽章為外經貿部統一監制的“進口許可證專用章”。 第十五條 以下貿易方式進口非自動許可商品,應按本辦法申領進口配額和許可證: 1、一般貿易進口;2、利用國外政府和金融機構貸款進口;3、租賃進口;4、補償貿易進口;5、國際招標進口;6、勞務補償進口;7、捐贈進口。 第十六條 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和轉口貿易項下進口非自動許可商品,仍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監管。 第十七條 邊境小額貿易項下進口非自動許可商品,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八條 經濟特區企業進口非自動許可商品,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非自動許可商品,仍按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反本辦法: (一)未按本辦法辦理非自動許可商品進口配額而對外簽約、到貨的; (二) 擅自更改、偽造有關進口文件、證章的; (三) 擅自轉讓和倒賣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的;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按現行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進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