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貿部又出臺鼓勵企業用好紡配新措施
外經貿部于6月18日以 (1999)外經貿管紡函字第241號文,下發了“關于鼓勵企業用好紡織品被動配額若干事項的通知決定”,以下是通知內容: 為進一步打破配額分配“終身制”,建立優勝劣汰、獎優罰劣、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鼓勵國產名牌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和非配額產品出口,提高紡織品被動配額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擴大紡織品出口,外經貿部決定,以出口業績為依據,通過有效的跟蹤核查反饋機制,對紡織品被動配額實行動態管理?,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在紡織品出口實現國內外經貿部門和海關總署聯網管理之前,外經貿部憑部EDI中心提供的簽證數據和設限國的清關數據,對紡織品被動配額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核查。 二、 對于不實行招標和不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出口證書的紡織品被動配額,外經貿部按配額年度上年各地方、中央企業對配額地區和非配額地區紡織品出口業績進行分配。 (一) 對配額地區紡織品出口業績配額的分配分預分和決分兩次進行。預分于配額年度上年九月進行,按照配額年度上年一至八月對設限地區出口業績的100%進行分配。決分于配額年度當年三月進行,按照配額年度上年全年對設限地區出口業績的100%進行分配。 在預分和決分時,對設限地區出口業績的計算,分別以配額年度上年八月三十日和配額年度當年二月底設限國清關統計數據為準。 (二)外經貿部根據雙邊協議的規定和配額的使用情況,對年增率配額數量及靈活條款(結轉、類別轉移、預借)的配額數量,參考各地方、中央企業配額使用率及出口售價,按下列公式進行分配: 出口總金額配額分配數量= [地方(中央企業)該類別對非配額地區出口金額/全國該類別對非配額地區]X 該類別可分配額總量。 三、 對于實行總量控制、自主申領許可證的紡織品被動配額,當部EDI中心統計的簽證率達到90%時,外經貿部將發出停止簽發出口證書通知,部EDI中心同時停止對外傳送數據。 未簽證數量由外經貿部按照各地方、中央企業申請,依據“先到先得”的原則進行分配。 出口企業通過自主申領獲得的配額在設限國的清關數量不得低于出口證書配額簽發數量的90%,否則外經貿部將取消該企業下一年度各自主申領類別的配額申領資格。 對于原實行自主申領,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實行自主申領類別的配額,外經貿部分別按各地方、各中央企業配額年度上年一至八月及全年該類別的出口業績,按業績配額的分配原則進行預分和決分。 四、對于業績配額分配數量以外的設限總量剩余數量、地方和中央企業上交的配額數量、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罰沒的配額數量,外經貿部將及時予以公布,供各地、各中央企業申請使用,并將根據各地配額使用率及出口售價進行審批。如某類別此類剩余配額數量較少,外經貿部將將其納入年增率配額和靈活條款配額,并按年增率和靈活條款配額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對獲得剩余配額的地方和中央企業,如果配額年度其該類別配額清關率低于90%,外經貿部將取消其下一年度該類別剩余配額的申請資格。 五、 企業使用不完的配額(含歐盟工業家配額)應及時上交。地方企業使用不完的配額上交給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地方和中央企業上交外經貿部。各地方和中央企業配額上交外經貿部時間不應遲于每年九月三十日。 對于九月三十日后十一月三十日前上交配額的地方和中央企業,按上交配額數量的10%倒扣出口業績;對于十一月三十日后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上交配額的,按上交配額數量的20%倒扣出口業績;對于既不上交又未使用的配額,按浪費配額數量的30%倒扣出口業績。 各地方外經貿管理部門應盡快將本通知轉發本地區有關企業,并遵照執行。 轉載本網專稿請注明:"本文轉自錦橋紡織網" |